為了加強我礦租賃設備的管理,提高租賃設備的使用效率,降低設備租賃費,特制定本辦法。
一、租賃設備費的管理由經營管理部專人負責,并建立繳費臺帳。租賃設備的使用由機電運輸部按我礦在籍設備管理辦法管理,并建立使用管理臺帳。
二、租賃設備時,應由礦機電運輸部提出申請,并經主管副礦長和礦長的同意后方可簽定租賃合同。租賃設備必須完好、性能良好,必須具有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煤安標志、防爆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必需的證件資料。
三、租賃設備的發(fā)放、使用、檢查管理由機電運輸部按礦在籍設備管理。應盡量減少租賃設備的使用。
四、經營管理部租賃設備管理人員應匯同機電運輸部人員現(xiàn)場檢查租賃設備的使用情況,向公司設備租賃站通報租賃設備的使用情況,及時聯(lián)系處理使用中出現(xiàn)的問題,做到動態(tài)精細化管理。
五、租賃設備在使用完后,使用單位向接收單位交清、交全設備部件,缺損件由使用單位原價賠償。
六、租賃設備需大修時,機電運輸部提出申請,經主管礦長同意后,由經營管理部聯(lián)系租賃站,上繳了租賃設備大修費的租賃設備原則上由公司設備租賃站進行修理或由公司設備租賃站付大修費用我礦進行修理。
七、租賃設備長期停租或退租時,由機電運輸部提出申請,經主管礦長同意后,經營管理部及時聯(lián)系公司設備租賃站,辦理停、退租手續(xù),并協(xié)商處理停、退租設備。短時間停用的租賃設備由機電運輸部提出申請后經營管理部聯(lián)系停用手續(xù)。
八、2008年設備租賃費在2007年基礎上節(jié)約100萬元。
九、設備租賃費由經營管理部根據(jù)租賃設備的使用情況,計算出當月租金,由機電運輸部長、經營管理部長審核,主管副礦長和礦長同意后財務方可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