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炸藥庫安全管理,保持炸藥庫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炸藥庫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 安質(zhì)部部長胡志朗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它倉庫也要指定專人管理,落實防火措施。
第五條 炸藥庫防火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對保管人員進行防火宣傳教育,提高職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二、組織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并做好記錄。
三、組織制定電源、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每個崗位的防火工作責任制。
四、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消防業(yè)務訓練,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五、建立健全消防檔案,經(jīng)常總結消防工作經(jīng)驗。
第三章消防管理
第六條 炸藥庫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指定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yǎng)、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七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八條 嚴禁將明火、火種帶入炸藥庫倉庫,絕對不允許在炸藥庫倉庫和庫房周圍用火或進行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作業(yè)。
第九條 庫房內(nèi)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視機等家用電器,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 O瓦的白熾燈,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1米。
第十條 庫區(qū)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庫區(qū)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電源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第十一條 在庫區(qū)從事裝卸、搬運、施工以及其它臨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不服從管理的臨工應馬上予以辭退。
第十二條 炸藥庫必須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消防用具。
第十三條 認真做好消防器材的業(yè)務培訓,了解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期限。
第十四條 保持消防器材保持清潔無雜物,不準把礦燈帶入藥庫,更不準把火種和無關人員帶進藥庫,不準使用碰撞產(chǎn)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化纖服裝。
第十五條 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巡查、核實,如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整改。
第十六條 落實?安全自查、隱患自改、接受監(jiān)督、責任自負?的消防全管理機制。
第十七條 崗位人員要學習和掌握消防科學知識,嚴格遵守消防法規(guī),積極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條 自覺保護消防設施,不損壞、不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不占用防火間距,不堵塞消防通道。對滅火器等消防器材要定期進行檢查、保養(yǎng),對不能正常使用或到使用期限的消防器材要及時更換。
第十九條 嚴禁吸煙,不準火種或易燃易爆物品進入炸藥庫。
第二十條 要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建立并認真記錄防火檔案。
第二十一條 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建立巡查記錄。檢查防火制度執(zhí)行情況,糾正違章行為;檢查火源、電源管理情況,是否有火災隱患。
第二十二條 定期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提高滅火、疏散技能和自防自救能力,增強消防安全意識。
第二十三條 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庫存放。儲存期間要抓好防熱、防潮、防凍、防火四個環(huán)節(jié),加強溫度和濕度的監(jiān)測。保管人員要切實落實一日三查制度,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根除,做好人防、技防、物防、犬防工作。
第二十四條 發(fā)現(xiàn)火災立即正確組織滅火工作,并及時報警、報告上級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