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執(zhí)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貫徹公安部“61”號令精神,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做好火災隱患整改工作,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 火災隱患
實際存在的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行為,可能造成火災危害的,確定為火災隱患;嚴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行為,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二、?? 火災隱患整改
(一)火災隱患整改通知以口頭或書面下達,口頭下達時應作記錄。
(二)各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整改,予以消除。
(三)消防安全管理職能部門,須按照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防火檢查、巡查,發(fā)現(xiàn)火險隱患,須及時通知、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整改。
(四)按照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單位及消防安全管理職能部門,應責有關單位、有關人員當場整改,并監(jiān)督落實:
1. 違章進入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 違章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 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 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 長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 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7. 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8. 其他可以當場整改的行為。
(五)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或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jù)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火災隱患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
火災隱患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六)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對于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整改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對于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