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安全工器具管理職能
第一條 公司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編制公司安全工器具的購置計劃、生產廠家的審查(包括生產廠家的資質審查、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部級檢驗報告、集團公司《安全工器具入網許可證》)工作;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安全工器具進行質量認定和在集團公司招標入圍廠家中選擇供貨廠家;負責對公司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試驗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條 公司各級安全網及安全監(jiān)督負責人、安全員是本單位、班、站安全工器具的歸口管理部門和兼職專責人。
第三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負責制定、申報本單位安全工器具的訂購、配置計劃;組織、監(jiān)督檢查本單位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試驗、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本單位各班、站、所開展安全工器具的培訓工作,每季度對本單位生產場所在用的安全工器具進行一次抽查;各生產班組、站所建立本班組、站所的安全工器具臺帳,每月對配發(fā)給的安全工器具進行全面檢查,并對公司、單位、站所班組等檢查做好記錄,對本班站所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確保工作人員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凡屬個人保管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在每次使用前由使用人做全面檢查。
第四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每季度要向公司安全監(jiān)察部匯報各單位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情況,對有問題的安全工器具提出更換申請。
二、費用來源及管理
第五條 購置安全工器具的費用,每年在公司安全生產費中單獨安排,由公司安全監(jiān)察部根據(jù)實際統(tǒng)一計劃,經公司領導審批后使用。
第六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的安全工器具購置費要專款專用,由安全監(jiān)察部監(jiān)督執(zhí)行。
第七條 根據(jù)公司要求各單位需將本單位下一年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一式二份報公司安全監(jiān)察部。
三、安全工器具的購置、領用
第八條 公司采購的安全工器具,必須經過國家檢驗部門認可,符合國家或專業(yè)標準,并有安全許可證和附有檢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制造廠名、絕緣等級等資料。嚴禁購置不合格產品。購置采購安全工器具必須簽訂采購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生產廠家的責任。
1.廠家必須對所提供的安全工器具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2.負責對用戶做好其產品的售后服務以及使用、維修、培訓工作。
3.負責對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及時、無償更換或退貨。
第九條 新購置的安全警示標志具采用三級驗收負責制,嚴格履行逐級驗收手續(xù)。
1.新購置的安全警示標志,由安全監(jiān)察部組織驗收,負責把好規(guī)格、數(shù)量、質量關,參與驗收的各方均在驗收單上簽字確認。
2.公司所屬各單位(部門)根據(jù)外觀檢查,認真審核規(guī)格、數(shù)量、合格證等,各項資料齊備方可驗收入庫,并在驗收單上簽字確認。
3.基層站所必須依照要求對領用的安全警示標志逐一進行驗收,不合格者不得入庫。
四、安全工器具最低定額的編制
第十條 安全工器具最低定額的編制:
1.變電站、保線站、供電所按配備參考表(見附錄1、2、3)。
2.其他使用安全工器具的班、站,必須制定出本班、站的安全工器具最低定額,報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批準后的定額報公司安全監(jiān)察部一份,由生產單位和班、站各存檔一份。
第十一條 安全工器具最低定額的數(shù)量確定原則:能滿足本班、站實際工作,能按規(guī)程要求滿足工作前安全措施一次性做完的原則為準。但對易損的安全工器具,應有適量的儲備,以備損壞后不影響正常工作。
五、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和試驗
第十二條 各生產單位(部門)主管生產領導對本單位安全工器具管理負領導責任,要組織有關人員對本單位(部門)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各生產單位(部門)的安全監(jiān)察部(安全員)要搞好日常管理、檢查工作。
第十三條 各種安全工器具均應嚴格按照《國家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規(guī)定的試驗周期進行試驗,嚴禁現(xiàn)場使用超過規(guī)程規(guī)定的試驗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試驗后的安全工器具應有安全工器具試驗卡片,并將試驗日期和被試品編號一起填入記錄簿內。
第十四條 各種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必須進行相應的檢驗,并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 檢驗單位必須給使用單位出具檢驗后的安全工器具試驗報告、合格證。未經檢驗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嚴禁流入生產場所。
第十六條 各生產班、站、所必須建立安全工器具臺帳,要作到帳、卡、物相符。安全工器具的擺放要做到整齊、有序。每件安全工器具要有編號,絕緣桿、驗電器還應標明電壓等級和節(jié)數(shù)。存放地點亦要有編號,要作到對號保管。安全工器具在交接班時和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發(fā)現(xiàn)有損壞的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報本單位安全監(jiān)察部(安全員)及時更換。各種安全工器具試驗后,必須在適當?shù)奈恢觅N上統(tǒng)一的試驗合格標簽。
第十七條 經常外出攜帶的易損安全工器具,應有保護外套,以防損壞。
第十八條 安全工器具如有損壞或試驗不合格者,應及時修理或更換,所有不合格需更換的安全工器具要如數(shù)交本單位安全監(jiān)察部銷毀,任何班、站、所及個人無權私自銷毀安全工器具。不合格的工器具嚴禁與合格的工器具混放在一起。
第十九條 臨時接地線的數(shù)量要滿足本班、站需要,并做到存放有序,存放地點和地線本身均應有編號,并標明使用電壓等級,做到存放地點和地線本身編號相對應。導線應無斷股,卡子應無損壞松動,連接部分要使用線鼻子或機械壓接。
第二十條 各種標示牌的規(guī)格符合規(guī)格要求,并要做到種類齊全、存放有序。臨時用的圍網,一律加裝標示牌。安全帽、安全帶完好,數(shù)量滿足工作需要。
第二十一條 線路運行單位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高空帶、腳扣等安全工器具屬個人保管,必須定期按規(guī)程的要求進行檢查、試驗。
六、安全工器具的報廢
第二十二條 各生產單位,各班站所應隨時掌握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情況,并根據(jù)安全工器具出廠規(guī)定以及安全管理要求,隨時淘汰和報廢不合格安全工器具。
第二十五條 公司所屬所有安全工器具的報廢由各班、站、所提交報廢計劃,由本單位安全監(jiān)察部對上報的安全工器具報廢計劃認真審核,分類登記后統(tǒng)一集中銷毀。任何班、站、所及個人無權自行報廢各種安全工器具。
七、 安全工器具的考核
第二十六條 凡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jié)罰單位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班、站長各500-1000元;
1.安全工器具未按規(guī)定編號,注明電壓等級和節(jié)數(shù)者;安全工器具的擺放不混亂者。
2.安全工器具未建立臺帳,帳、卡、物不相符者;未建立領取記錄表并執(zhí)行者。
3.安全工器具未按要求定期試驗者。
4.不合格報廢的安全工器具與合格安全工器具混合保存者。
5.未經檢驗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嚴禁流入生產場所者。
6.私自將安全工器具借給外單位使用者。
第二十七條 凡發(fā)生丟失安全工器具現(xiàn)象的,罰單位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班、站長各600--2000元。
八、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與上級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以上級規(guī)定為準。
第三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安全監(jiān)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