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復雜案件的合議應本著“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則,有合議委員會對案件的查處進行討論,充分聽取個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維護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的合法權益。
2、復雜案件是指案情復雜、違法行為嚴重、涉及人員眾多、影響范圍廣及拒絕接收檢查、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拒不執(zhí)行處理決定或暴力阻撓、圍攻執(zhí)法人員檢查的案件。
3、合議委員會由:支隊長、副支隊長、大隊長和案件主辦監(jiān)察員組成。
4、合議委員會對監(jiān)察案件的合議程序:
(1)聽取主辦監(jiān)察員的匯報;
(2)向主辦監(jiān)察員提出詢問。
(3)進行討論和研究。
(4)對案件的處理進行研究。
(5)決定合議結果。
5、合議委員會會議由支隊領導主持,會議不定期召開,遇有緊急情況或人員不全時,可事先溝通,并按照溝通結果,形成決定。
6、下列復雜案件由主辦監(jiān)察員提出,所在大隊長核準后,報合議委員會合議:
(1)處罰數(shù)額超過職權范圍內的;
(2)影響較大或案件復雜的;
(3)超過10人以上的集體上訪的案件;
(4)隱瞞或瞞報死亡事故的。
7、合議委員會成員實行回避制,凡與案件當時人有直接或厲害關系的人員應主動申請回避。
8、合議委員會成員不得與當事人通報案件合議的結果,對案件的合議過程進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