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在年度財務計劃安排時,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列入財務預算,予以資金保障。
第二條 按照國家財政部、國家安監(jiān)總局《高危行業(yè)企業(yè)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的規(guī)定,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從提取的費用中支付。
第三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主要包括事故隱患治理的費用、相關宣傳費用和專項獎勵。
第四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由負責隱患治理的相關部門編制資金使用計劃,經安質環(huán)保部審核,項目負責人批準后使用。
第五條 財務部門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單獨建帳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