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的國家法律法規(guī)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2、總局3號令(2006年)第六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管理能力。
煤礦、非煤礦、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生產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yè)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yè)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九條從業(yè)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qū)、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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