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用防雷裝置定期進行檢驗,每年進行一次全部檢驗。
二、運行檢驗及內外部檢驗由用戶向安全、氣象、電力部門提出申請或由安全、氣象、電力部門向用戶下達檢驗通知;
三、檢驗時,用戶應向檢驗員提供以下資料:
(1)防雷裝置運行登記證、質量證明及有關材料等。
(2) 防雷裝置運行記錄、事故記錄、維修改造記錄等。
四、檢驗員按商定檢驗時間進行檢驗。
五、檢驗結束后,檢驗員應出具檢驗報告,用戶應按商定時間到安全、氣象、電力部門交納檢驗費,領取檢驗報告,按報告要求進行整改,將報告存檔備查。
六、停用鍋爐如需重新啟用,應向鍋檢所提出申請,鍋檢所派檢驗員進行內外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
七、在用防雷裝置的修理改造需在定期檢驗的基礎上,參照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要求進行報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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