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國家、礦井和絕大多數員工的正當利益,維護礦井正常工作秩序,進一步加強工傷管理工作,確保工傷員工得到及時、安全有效的救治,依據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工傷事故考核適用范圍
本考核管理辦法適用于礦屬各單位。
二、工傷事故考核工作組織機構
1、工傷事故考核領導小組
組 長:鄭有山 張玉文
副組長:馮守軍
成 員:安監(jiān)科、勞資科、財務科、工會、紀委
2、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安監(jiān)科長擔任,負責具體工傷管理工作。
三、工傷匯報及申報程序
1、工傷事故發(fā)生后,不論傷情輕重,不論用工性質,事故責任單位的帶班領導、當班班組長、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登記。匯報內容包括工傷時間、地點、傷者姓名、事故概況、受傷部位及傷情、帶班領導及班組長姓名等,匯報內容必須真實,不得虛報、瞞報、遲報。
2、礦調度室接到工傷事故匯報后,按規(guī)定程序立即通知井下安全員趕赴現場并向有關領導、部門匯報。
3、安全員接到礦調度室工傷事故通知后,必須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勘察事故,并作詳細記錄。事故責任單位必須保持事故現場的真實性,反映真實情況。不得偽造、破壞事故現場。
4、事故發(fā)生后,傷者必須在三日內,如實填寫好申請工傷認定表,并經安全員、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及礦主管領導確認簽字后,上報安監(jiān)科備案存檔。
四、工傷事故調查及處理
1、發(fā)生事故后,事故單位領導組織人員必須在三日內到安監(jiān)科,由安監(jiān)科及相關人員組織追查分析處理;追查事故必須本著“事故追查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追查必須真實準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妨礙干涉事故考核組的工作。
2、嚴厲打擊假工傷現象,對故意制造工傷者、協助他人制造工傷或給予假工傷提供方便和條件的人員,一旦發(fā)現嚴肅處理。
3、發(fā)生工傷事故的單位必須按事故調查組的處理意見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積極組織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導致事故重復發(fā)生的,從重追究責任單位領導責任。
4、對事故單位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結工傷的,公司概不負責,出現上訪情況,給予責任單位負責人從重處理。
5、依法保護員工舉報和控告工傷違紀行為,并對其舉報和控告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核查屬實后按礦規(guī)定對舉報人獎勵。
五、工傷事故處罰標準
1、死亡事故:發(fā)生一次死亡1人或非人身傷害重特大事故,對責任單位黨、政及分管干部、帶班干部進行免職處分;對其他副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事故直接責任者開除礦籍,對責任單位工資總額罰款5萬元。對責任單位黨政干部、帶班領導、責任人各罰款3000元;對其他副職、隊長、班長各罰款2400元;對小班當天出勤負有“安全聯保”責任的相關人員各罰款500元;扣繳上述所有人員當月的安全保證金。
2、重傷事故:對因自我保安意識不強或違章作業(yè)受傷的本人及違章作業(yè)或互保意識不強導致他人受傷的責任人各罰款2000元;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分別罰款500-2000元;對發(fā)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單位正職領導各罰3000元;其他副職各罰款2400元,取消班子成員當月安全獎,并加罰個人當月工資的30%。對發(fā)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單位帶班區(qū)領導、隊長(車間主任)、班長各罰款2000元,并視情節(jié)輕重、責任大小予以免職處分;對發(fā)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單位當班班長各罰款2000元,對小班當天出勤負有“安全聯保”責任的相關人員各罰款200元;扣繳上述所有人員當月的安全保證金;對發(fā)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單位工資總額各罰款2萬元。
3、輕傷事故(以辦理申請工傷認定為準):對因自我保安意識不強或違章作業(yè)受傷的本人及違章作業(yè)或互保意識不強導致他人受傷的責任人各罰款1000元;對事故相關責任人罰款800元;對發(fā)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單位正職領導各罰800元;單位其他副職各罰款500元,取消班子成員當月安全獎;對發(fā)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單位帶班區(qū)領導罰款800元、對隊長(車間主任)、班長各罰款800元;對小班當天出勤負有“安全聯保”責任的相關人員各罰款100元;扣繳上述所有人員當月的安全保證金;對發(fā)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單位工資總額各罰款1萬元。
4、受傷登記開據工傷小票:對因自我保安意識不強或違章作業(yè)受傷的本人及違章作業(yè)或互保意識不強導致他人受傷的責任人各罰款300元;對發(fā)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單位正職領導、帶班領導各罰200元;其他副職各罰款100元;對發(fā)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單位隊長(車間主任)、班長各罰款100元,對小班當天出勤負有“安全聯保”責任的相關人員各罰款50元;對發(fā)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單位工資總額各罰款500元。
5、發(fā)生各類安全事故后,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匯報、申報、分析及調查工作,凡對工傷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指使他人提供假證、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對當事人罰款100-1000元;對責任單位黨、政、帶班領導各罰款10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
六、其他規(guī)定
1、要求受傷員工,必須嚴格按照工傷申報時間旅行申報手續(xù),以免給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勞動爭議和經濟損失。
2、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規(guī)定審批工傷假,勞資科要建立工傷人員管理臺帳,動態(tài)掌握工傷人員基本情況,每月與安監(jiān)科核對工傷人員。
3、工傷人員每天必須到礦安全培訓站報到學習(行走不便、住院治療的工傷人員除外),無故不報到者、連續(xù)五天不參加者,停發(fā)當月工資(特殊情況向培訓站領導履行請假手續(xù))。
4、勞資科、安監(jiān)科、工會、紀委等單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到醫(yī)院檢查了解工傷人員傷情及住院情況,一次發(fā)現本人不在,扣除當月住院補助;二次不在,停發(fā)工傷工資;三次不在,停止一切工傷待遇,后果自負。
5、對長時間不報到者,經通知或急事找不到本人,所發(fā)生的一切后果,由工傷本人自負。
6、經工傷鑒定委員會鑒定復工的工傷人員必須到礦培訓站進行崗前安全行為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未能通過考核的工傷復工人員不得上崗作業(yè),工資停發(fā)。
7、工傷復工人員復工后,由人力資源科統(tǒng)一安排到地面單位工作,待安全生產意識達到安全生產要求時,方可重新安排工作或回原工作崗位,不愿意回單位上班的,解除勞動合同并及時向公司匯報,從而向集團公司各礦井通報,防止又進入集團公司其他礦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