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方發(fā)生失信違法行為,可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1取消賒銷條件;
1.2停止供貨;
1.3取消供貨資格;
1.4訴諸法律。
2、本企業(yè)發(fā)生失信違法行為的可能表現形式與糾正措施:
表現形式:
2.1個人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并違約或騙取款物;
2.2產品合格率未達標;
2.3拖欠貨款;
2.4其他。
糾正措施:及時書面告知對方,說明原由;依法賠償對方損失;撤銷過錯當事人的職務、開除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3、合同糾紛處理
3.1發(fā)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或法定代表人,并通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提供材料。
3.2為解決合同糾紛所采取的各項措施,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和期間內進行。
3.3合同糾紛發(fā)生后,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配合好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參加仲裁或訴訟。
3.4發(fā)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并向公安機關報案。
3.5合同發(fā)生糾紛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的,應當及時委托有資質的代理人參與處理糾紛。
3.6解決合同糾紛的申請書、起訴書、答辯書、協議書、調解書、仲裁書、裁定書、判決書的副本或正本復印件,自發(fā)出或收到之日起十日內,由承辦人送交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備案。
3.7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對于可能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3.8合同糾紛發(fā)生后,應當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積極收集、整理有關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3.9向法院提供原始證據時,必須先行復制,并請求法院的承辦人員出具證據收執(zhí)。
3.10在涉及合同糾紛的訴訟或非訴訟活動中,行使可能引起國有資產流失的處分權時,應當報請有關部門公司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