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從源頭控制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的發(fā)生,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嚴把從業(yè)人員上崗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理有聘用和解聘員工的最終決定權;考核辦有對各部位員工的聘用和解聘的建議權及監(jiān)督權;各部位負責人有聘用和解聘該部位員工的建議權。
第三條 考核辦負責為員工建立公司內部人事檔案并妥善保管。正式聘用的人員可享受公司各項福利規(guī)定。
第四條 聘用條件;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駕駛證、年齡、文化程度及身體狀況符合要求,業(yè)務技術(駕齡、安全行車經歷等)符合要求、無違章違紀記錄(三年內無重大事故)。經考核合格并在集團總公司輸上崗證。
第五條 公司員工均有辭職的自由,但試用員工應提前 15 天、正式員工應提前30 天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部位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報考核辦審查,視需要約見面談,對不能挽留的經公司有關領導批準后在一周內告知應離職日期并通知相關部位辦理離職手續(xù)。未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辭職的,公司有權扣發(fā)其未發(fā)的工資及獎金等。
第六條 員工的辭職和解聘由分管領導審查,報經理審批。
第七條 員工辭職獲批后,必須辦理好工作交接,填寫《員工離職通知單》方可正式離職。
第八條 在合同期內辭職屬于違約行為,公司有權扣發(fā)其工資,情節(jié)嚴重的,公司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條 交接工作在考核辦領導下進行。確定交接人、 接交人、監(jiān)交人??己宿k工作人員要向三方說明交接的時間、 程序及要求,尤其要向各方說明交接不清的后果及責任。交接工作必須有三方簽字的書面材料《工作交接報告》。
第十條 對拒不交接或交接不清的離職人員,公司有權扣發(fā)未發(fā)的工資;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辭職和解聘人員在辦理完有關手續(xù)后必須馬上離開公司,否則公司有權采取必要手段追索由其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
第十二條 員工在職期間有下列情況,公司有權無償解聘:
(一)對員工在試用期的表現不滿意;
(二)嚴重違反公司的勞動紀律及各項規(guī)章制度;
(三)多次不服從組織領導的指揮命令,造成惡劣影響, 屢教不改者;
(四)有嚴重欺騙行為者;
(五)駕駛人交通違法記滿十二分、誠信考核不合格以及從業(yè)資格證被吊銷。
(六)觸犯國家刑法者。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公司應提前30天通知解聘員工:
(一)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周圍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共識的。
附則
本辦法適用于特運公司管理人員、駕駛員、押運員等從業(y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