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確保員工對存在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危害身體健康的工作具有拒絕權,保障員工在作業(yè)中的安全權益。本標準規(guī)定了員工在其處于或可能處于健康或身體受到傷害的情況下有權拒絕工作的權益及要求,適用于廣元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礦山分廠所有員工。
二、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標準化規(guī)范導則》、《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標準化評分辦法》及廣元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 術語和定義
拒絕權:工作現(xiàn)場和條件不滿足安全、健康、環(huán)境要求的情況下,有不接受被委派的作業(yè)任務的權利。
四、職責
1.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對員工拒絕管理工作的工作負責。
2.各工段負責人對本工段員工拒絕管理工作的實施負責。
五、管理內容與方法
1. 提高員工拒絕意識
1.1 安全領導小組及各工段應以多種方式宣傳員工拒絕權知識,使員工了解拒絕的權利及條件,及時適當行使拒絕權。
1.2 當班兼職安全員可在安全交底時將拒絕條件及流程作出說明。
2. 拒絕權力與條件
2.1當進行某項工作任務之前,員工有合理的理由認為工作環(huán)境、條件嚴重危害其健康或安全時,有權拒絕工作任務。特別是在下列情況下,員工應行使拒絕權:
(1)無現(xiàn)場安全交底;
(2)無安全防護措施;
(3)違章指揮施工;
(4)惡劣天氣施工;
(5)現(xiàn)場作業(yè)方法與作業(yè)指導書(方案)不符;
(6)使用未經檢驗(檢查)合格的工器具;
(7)受力工器具“以小代大”;
(8)乘坐酒后駕駛的車輛或酒后駕駛車輛。
3.員工行使拒絕權時的處理
3.1 員工認為現(xiàn)場存在人員傷害的可能性時,應立即向現(xiàn)場負責人或當班兼職安全員提出意見及建議;若現(xiàn)場負責人認同該意見和建議,則采取相應措施后,在確認安全條件下,受影響員工應返回工作。
3.2 現(xiàn)場負責人與拒絕工作的人員無法協(xié)調時:
3.2.1若現(xiàn)場負責人與拒絕工作的人員意見不同時,班組長域當班兼職安全員負責填寫《員工拒絕情況處理表》提交工段,并由職能室負責組織各級管理人員及相關技術人員協(xié)調處理。
(2) 若經安全領導小組協(xié)調處理無效時,提交公司安委會,由公司安委會組織工會及相關部門處理。工會應督促相關部門將問題處理情況及時反饋至受影響員工。
(3)采取相應措施并確認安全的條件下,受影響員工應返回工作崗位。
3.3 員工按照拒絕管理工作標準行使拒絕權時不受懲罰和問責。
3.4 職能室應每年將員工行使拒絕權及調查情況向分廠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通報。
4.回顧
職能室應在每年的工作總結中對員工行使拒絕權的情況進行回顧。
5.記錄保存
所有員工行使拒絕權的調查記錄及書面登記記錄由職能室至少保存2年。
六、 附則
1.本標準由公司工會歸口管理并負責解釋。
2.本標準從發(fā)布之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