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增加公司科技投入,增強公司新技術開發(fā)能力,推進公司科技進步,根據(jù)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根據(jù)本公司實際情況及公司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需要,按計劃及時提取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勞保保護經費及其它安全生產所需經費,保證??顚S?。
第二章經費提取
第三條按照國家及市對勞動保護用品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負責審查購置勞動保護用品的合法性,保證其符合標準。
第四條協(xié)助安全主管部門辦理安全獎、罰款的手續(xù)。
第五條按照安全生產設施需要,制訂安全設施的經費預算。
第六條對審定的安全生產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落實好資金并專項立帳使用,督促、檢查安全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七條負責安全生產獎罰款的收付工作,保證獎罰兌現(xiàn)。
第八條下列經費應列入公司安全技術經費:
8.1實行獨立核算的項目按項目生產總值的一定比例稅前提取安全技術措施費,并列入經費成本。其中,盈利公司按1%的比例提取。
8.2公司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以下簡稱“四技”)的凈收入,但從該項收入中支付給科技人員的獎金部分除外;
第三章經費使用
第九條公司按本暫行辦法提取的技術開發(fā)經費應統(tǒng)一管理,單立科目。年終如有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十條公司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應專項用于公司購置新的安全設備及設施,不得挪作它用。財政、稅務、審計、科技及公司主管部門應做好該項經費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工作。
第十一條公司技術開發(fā)費的使用范圍包括:
11.1為研制開發(fā)新產品、新技術所必需的儀器設備、樣品樣機的購置費;
11.2新技術研制開發(fā)所需的技術轉讓費、技術咨詢費、技術資料費;
11.3新技術研制開發(fā)過程中聘請技術專家的費用;
11.4新技術開發(fā)過程中所需的調研、論證和旅差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凡實行承包目標責任制的項目,項目技術開發(fā)經費的提取,應列入該公司承包經營考核指標體系或項目經理任期目標考核指標體系。
第十三條公司按本暫行辦法提取的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應視同該公司實現(xiàn)的利潤,并可納入經濟效益承包指標中。
第十四條各公司必須建立健全安全技術經費的統(tǒng)計制度,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送有關統(tǒng)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