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設置滿足規(guī)定的安全通道并實施有效管理,確保人員、財產在遇有火災情況下能安全有效的撤離和施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集團公司所屬各公司的建筑和場地。
3.職責
3.1新建建筑設施由設計部門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
3.2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安全通道的設置、保持和維護。
3.3消防安全專職人員對各場所安全通道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
4.安全通道的設置、管理要求
4.1公共建筑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于2個,其出口應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人數少于50人,面積小于60M2的建筑可只設一個安全出口。
4.2樓房的疏散走道和樓梯的最小寬度不應小于1.1M,底層疏散門的最小寬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寬度不宜小于1.4M。
4.3公司范圍內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經過的建筑門、洞時其凈高凈寬≮4M,門垛之間凈寬≮3.5M。
4.4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其寬度≮3.5M,道路上空有管架、棧橋等障礙物時其凈高≮4M。消防車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4.5超過六層的組合式單元住宅和宿舍,各單位的樓梯間均應通至平屋頂。
4.6不超過六層的單元式住宅中一這設有攔桿的疏散樓梯,其最小寬度不小于1M。
4.7樓梯間內宜有天然采光,不允許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
4.8廠房疏散用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不應采用側拉門。
4.9車間內安全通道,人數200人以上時≮1.8M,一般安全通道≮1M
4.10所有設施、器材與周圍物品應有1M以上距離,且有1M以上通道與通道相通。
4.11庫房安全通道按“庫房消防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12所有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疏散走道都應設置明顯的標識,并始終保持暢通,不許堵塞堆放物品。
4.13消防安全專職人員應對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消防車道等設施經常進行巡查,發(fā)現異常立即與各所在部門消防負責人通報,要求及時糾正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