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的今天,先后發(fā)生的廣西南丹礦井透水和上海滬東造船廠龍門吊倒塌兩起特別重大事故,震驚中外,一時成為輿論的焦點和社會關注的熱點。人們不僅為眾多的遇難者惋惜,更對責任者表示極大的憤慨,尤其對那些喪盡天良、草菅人命的非法之徒憤恨至極。事過兩年,雖然事故的責任者已經(jīng)受到應有的懲處,但是這兩起事故留給人們的教訓卻是深刻的,也是應該永遠吸取的。
前事不忘,后世之師。我想其中需要引為借鑒的,就是必須強化各級領導干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真正做到為官一任,確保一方平安。這不僅是忠誠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重特大事故發(fā)生的關鍵所在。滬東和南丹的兩起特大事故情節(jié)雖有所不同,但是有一點是共同的,就是作為企業(yè)和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長期以來忽視安全生產,根本沒有把職工群眾的生命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上,在安全管理工作上嚴重失職、瀆職,而并沒有受到嚴厲的追究,以至于最后釀成大禍,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損失。
其實,這一點不僅反映在這兩起事故上,幾乎所有的重特大事故,無一例外都與領導忽視安全有關。這種帶有一定普遍性的問題,充分說明搞好安全生產的關鍵在領導,責任在領導。作為一名領導干部,不論是在地方政府,還是在主管部門或是企業(yè),手中不僅掌握著一定數(shù)額的資產,還管理著蕓蕓眾生。責任重于泰山。資產損失了可以通過努力加以彌補,而人死了卻不可生還。這個道理其實誰都明白,可是到了實際工作中卻總是擺不好安全生產與經(jīng)濟效益的關系。究其原因,要害恐怕還是責任制不落實,責任追究的力度不夠。
最近在全國安全大檢查中就發(fā)現(xiàn)這樣一件怪事,某縣政府與一酒廠廠長簽訂的安全責任狀規(guī)定:如發(fā)生死亡3人~ 9人的事故,扣除廠長押金200元、另罰款500元。區(qū)區(qū)700元竟可抵9條人命。這種規(guī)定,與其說是制約,還不如說是放縱。倘若立下一條規(guī)矩,死一個人,就撤你的職,降你的級,斷了你的仕途官運。重典之下,看誰還敢以身試法!所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是一句空話,更不是一句口號,要敢于動真碰硬才行。
黃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