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攜帶的鋰電池
可以作為手提行李攜帶含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鋰電池的筆記本電腦、手機、照相機、手表等個人自用便攜式電子設備及備用電池登機。
一般來講,手機的鋰電池額定能量多在3~10Wh;單反照相機鋰電池的能量多在10~20Wh;便攜式攝像機的鋰電池能量多在20-40Wh;筆記本電腦的鋰電池能量為30-100Wh多不等。因此,手機、常用便攜式攝像機、單反照相機以及絕大多數(shù)手提電腦等電子設備中的鋰電池通常不會超過100Wh的限制。
限制攜帶的鋰電池
經(jīng)航空公司批準,可以攜帶含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鋰電池的電子設備登機。每位旅客攜帶此類備用電池不能超過兩個,且不能托運。
可能含有超過100Wh鋰電池的設備如新聞媒體器材、影視攝制組器材、演出道具、醫(yī)療器材、電動玩具、電動工具、工具箱等。
禁止攜帶的鋰電池
禁止攜帶或托運超過160Wh的大型鋰電池或電子設備。
備用鋰電池的保護措施
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qū)⒚總€電池放入單獨的塑料袋或保護盒當中)。
鋰電池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鋰電池上沒有直接標注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則鋰電池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1、如果已知電池的標稱電壓(V )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瓦特小時的數(shù)值:
Wh= V x Ah
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電池上。
2、如果電池上只標記有毫安時(mAh),可將該數(shù)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
例如:鋰電池標稱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760 mAh ,其額定瓦特小時數(shù)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