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里我們提出了“代管”這一模式。
所謂代管,顧名思義就是代理管理,與體育界的經紀人公司負責運動員的轉會、工資談判等模式差不多。那么實施代管的機構應具備什么條件,代管有哪些方式,是否可行呢?我們來作進一步的闡述。
一.綜合上述塔吊存在的問題,很明顯代管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保邆渫晟频脑O備管理制度、有效的監(jiān)督檢查機制。
?。玻畵碛袑I(yè)的管理人員、專業(yè)的維護保養(yǎng)人員和操作人員。
?。常哂杏行У乃醪鹧b資質。
4.具有可靠、可行的員工培訓制度。
二.代管有兩種基本方式:
1.塔吊業(yè)主將塔吊完全交于代管機構使用、管理,每年向代管機構收取協(xié)定的費用。
?。玻鯓I(yè)主不將塔吊交于代管機構,只在使用時請代管機構管理,每項工程由代管機構向塔吊業(yè)主收取協(xié)定的費用。
三.代管的可行性分析:
以本集團公司下屬租賃公司為例。租賃公司目前狀況是:
1.塔吊擁有量嚴重不足:僅有3臺QT80塔吊,1臺QT40塔吊。而本地區(qū)建設工程中廣泛使用的是規(guī)格為400KN?M極其以下的小型塔吊,因此不僅無法滿足集團公司所建工程對塔吊的需求,更不用說對外拓展業(yè)務了。
2.資金匱乏,無力購置所需設備,從而阻滯了企業(yè)的發(fā)展,并逐漸在市場競爭中失去競爭力。
3.有一整套設備管理制度,有專業(yè)的管理部門、管理人員、維護保養(yǎng)人員及操作人員,有本市最高級的拆裝資質,完全具備代管的條件。但由于塔吊擁有量不足,存在“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狀況。
如果以租賃公司為代管機構,按代管的兩種基本方式代管部分塔吊,不僅塔吊的機械狀況與技術性能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塔吊業(yè)主也無需為塔吊是否會發(fā)生事故擔憂,政府職能部門對塔吊的監(jiān)管也集多點于一點,更能行之有效的實施了。而對于租賃公司而言,也擺脫了資金不足、設備不足的困境,擁有了參與市場競爭的資本與能力。
因此,我們認為對塔吊實施代管,無論在安全上,還是在經濟上,完全能產生一個“雙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