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jié)整體勞務的選擇:
第1條 招用整體勞務原則上應有多年施工經驗、有資金、有設備、有人才、有較強施工能力,“三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安全資格論證證書、建筑企業(yè)資質證書(三級以上))齊全。并對其地址、資信、施工能力、隊伍狀況、近期業(yè)績、質量、安全狀況等進行綜合考查,按貫標要求經評價符合標準,列入《合格外部勞務名冊》后方可使用。
第二安全管理:
第2條 使用外部勞務必須須遵守國家、行業(yè)及上級有關政策、法規(guī)、加強安全監(jiān)督管理,尤其要加強對外部勞務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堅持先培訓后上崗制度,做到關鍵崗位、關鍵工序不得使用外部勞務人員。
第3條 為加強勞務人員管理,堅決杜絕“包而不管,以包代管”的現(xiàn)象。確保工程施工任務順利完成,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將勞務管理工作納入工程管理的議事日程,項目部指派一名全面負責勞務管理工作,使用前按規(guī)定對其進行綜合考核。
第4條 外部勞務應同正式職工一樣進行安全管理,執(zhí)行統(tǒng)一管理制度。
第5條 外部勞務人員應積極參與安全標準工地建設活動,搞好施工安全防護,執(zhí)行“三工”制度,接受安全檢查、安全教育、檢查評比,積極參與“安全生產周”“安全月”和“安全生產競賽”活動。
第三6條 對不服從管理的外部勞務堅決清退。
第7條 外部勞務自進場之日起,必須在10日內到所在單位填定外部勞務人員審查登記表和外部勞務人員花名冊,由所在單位送安質部及有關部門存底,以便檢查。
第8條 使用外部勞務必須杜絕“六種人”即:童工(不滿18周歲)、殘疾、聾啞、呆傻和無技術女工、違法犯罪嫌疑人。
第9條 雇傭外部勞務時,必須執(zhí)行總公司及集團公司有關規(guī)定,實行合同管理,簽訂勞務合同(雇傭勞務),合同中必須有明確的安全生產責任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