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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氣瓶應專用,要將氣瓶改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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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裝其它氣體時,須取得充氣單位同意,這種氣瓶的設計壓力不低于改裝后的氣體使用氣瓶的壓力,并進行專門清洗,換裝相應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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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介質(zhì)的氣瓶,每兩年檢驗一次。如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傷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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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氣瓶承壓試驗壓力為設計壓力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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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氣瓶技術(shù)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降壓使用或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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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瓶壁有裂紋、滲漏或明顯變形。
2) 經(jīng)測量最小壁厚進行強度校核,不能按原設計壓力使用。
3) 高壓氣瓶的容積殘余變形率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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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氣瓶經(jīng)檢驗后,必須在規(guī)定的位置打鋼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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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為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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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制訂和貫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對管理、操作和運輸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技術(shù)教育、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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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氣瓶使用中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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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禁止敲擊,碰撞;
2) 瓶閥凍結(jié)不得用火烘烤;
3) 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性氣體氣瓶與明火距離不小于10m。
4) 不得用電磁起重機搬運;
5) 夏季防止日光曝曬;
6) 瓶內(nèi)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
7) 盛裝易起聚合瓜的氣體氣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線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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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運輸氣瓶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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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撞擊。
2) 氣瓶裝車應固定,橫向放置時,氣瓶頭朝向同一方向,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3) 夏季有遮陽設施,防曝曬;
4) 車上禁止煙火,運輸可燃有毒氣體氣瓶應備有滅火器材或防毒面具;
5) 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同車運輸;
6) 所裝介質(zhì)接觸能引燃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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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儲存有氣的氣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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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旋緊瓶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氣瓶臥放應防止?jié)L動,氣瓶頭部朝同一方向。高壓氣瓶堆放,不應超過五層。
2)盛裝有毒氣體的氣瓶或所裝介質(zhì)互相接觸后能引燃爆炸的氣瓶,必須設有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的氣體氣瓶,必須規(guī)定儲存期限。
4) 儲存氣瓶的倉庫建筑,應符合TJ16—74《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