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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shù):   更新日期:2016年11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實施細則

發(fā) 文 號:〔90〕國核安法字129號
發(fā)布單位:國防科學技術工業(yè)委員會 能源部
發(fā)布日期:1990-09-01
實施日期:1990-09-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核材料許可證的申請、審查、核準、頒發(fā)和核材料的帳務衡算管理及實物保護。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核材料管制的范圍,按《條例》第二條辦理。
  

第二章 核材料管制辦公室職責


  

第三條 

能源部委托中國核工業(yè)總公司負責全國核材料的管制,下設核材料管制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具體負責核材料管制工作。
  

第四條 

核材料管制辦公室的具體職責是:
  (一)根據(jù)《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擬訂核材料管制的規(guī)章制度和技術規(guī)范;
  (二)按照《條例》規(guī)定,接受核材料許可證的申請,負責辦理發(fā)放核材料許可證;
  (三)實施全國核材料管制,負責建立全國核材料帳務系統(tǒng)和檢查許可證持有者的核材料帳務衡算管理及實物保護和保密工作。核材料帳務與衡算的具體格式另行規(guī)定;
  (四)向國家核安全局和國防科工委分別提交民用和軍用核材料的季度報告(包括轉讓、盤存、帳務)及年度衡算報告;
  (五)在發(fā)生核材料被盜、破壞、丟失、非法轉讓和非法使用事件時,及時采取措施,并迅速將情況通報國家核安全局、國防科工委、公安部及其它有關部門。
  

第三章 核材料許可證持有單位的責任


  

第五條 

根據(jù)《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核材料許可證持有單位法人代表對所持有的核材料負有全面安全責任。
  

第六條 

核材料許可證持有單位必須設立負責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貫徹執(zhí)行《條例》和本實施細則,其具體職責是:
  (一)制定本單位核材料衡算管理和實物保護的規(guī)章制度并負責實施;
  (二)按“辦公室”的規(guī)定,上報核材料的轉讓、定期盤存和帳務衡算報告;
  (三)對核材料帳務衡算管理人員和實物保護人員進行業(yè)務培訓及考核。
  

第七條 

核材料許可證持有單位在核材料發(fā)生被盜、破壞、丟失、非法轉讓和非法使用事件時,必須迅速采取措施,并立即報告當?shù)毓膊块T、“辦公室”、以及上級領導部門,并寫出事故報告。
  

第四章 核材料許可證的申請、審查和頒發(fā)


  

第八條 

為保證核材料合法利用和安全,根據(jù)《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國家對核材料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第九條 

申請核材料許可證的單位必須提前六個月提交核材料許可證申請報告。
  已經持有核材料的單位,應在本實施細則頒布后一年內辦完許可證手續(xù)。
  

第十條 

申請核材料許可證必須提交的文件:
  (一)核材料許可證申請報告(格式見附件一);
  (二)核材料帳目與衡算管理實施計劃(格式見附件二);
  (三)核材料實物保護與保密實施計劃(格式見附件三);
  (四)其他必要的支持性文件。
  上述文件送“辦公室”前必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 

“辦公室”接受許可證申請文件后,提出審查意見,經國家核安全局或國防科工委核準后,辦理許可證發(fā)放手續(xù)。
  

第十二條 

核材料許可證的有效期、更改和中止的規(guī)定:
  (一)核材料許可證的有效期在許可證中規(guī)定,逾期自行失效,需要延長許可證有效期的,必須在期滿之前九十天內提出申請;
  (二)許可證申請中所涉及的核材料品種、數(shù)量、用途范圍以及管制實施計劃有變化時,許可證持有單位應按規(guī)定格式(見附件四)向“辦公室”提交許可證更改申請,“辦公室”審查后,提出答復意見,并報國家核安全局或國防科工委備案;
  (三)許可證申請中所涉及的核材料品種、數(shù)量、用途范圍以及管制實施計劃有重大變化或更改時,“辦公室”有權通知許可證持有單位重新辦理許可證;
  (四)許可證持有單位要求終止許可證時,應在完成核材料清理工作后,向“辦公室”提交許可證終止申請報告(格式見附件五),由“辦公室”審查核實注銷許可證,并報國家核安全局或國防科工委備案。
  

第五章 核材料帳務管理


  

第十三條 

全國核材料帳務系統(tǒng)的范圍:
  (二)凡屬《條例》第二條所列管理范圍內的核材料都要列入本帳務系統(tǒng);
  (二)鈾礦石及其初級產品(即核純鈾化合物之前的產品)、已移交給軍隊的核制品、以及免于登記的核材料不屬于本帳務系統(tǒng)。
  

第十四條 

國內核材料轉移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調出單位應核實接收單位許可證,填寫“核材料交接報告”報“辦公室”;
  (二)一次或多次轉讓累計數(shù)量達到和超過《條例》第九條所列限額者,接收單位也必須持有核材料許可證;
  (三)調入與調出雙方對核材料數(shù)量有爭議時,“辦公室”有權作出核材料衡算帳目的仲裁決定,必要時委托第三方作出技術鑒定,其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支付。
  

第十五條 

核材料出入境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事先填寫《核材料出入境報告》報“辦公室”;
  (二)核材料出境前,調出單位負責押運核材料至出境口岸貨場。核材料入境后,接受單位負責從入境口岸貨場接收核材料。經辦核材料出入境的單位負責辦理海關驗收手續(xù),雙方安全責任以口岸貨場為界線;
  (三)核材料出境口岸交接之后或入境口岸交接之前的運輸安全責任,按國際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六條 

持有核材料數(shù)量小于《條例》第九條所列限額的單位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需要辦理核材料許可證,但必須辦理核材料登記手續(xù),在調入或再轉讓核材料時,填寫“核材料交接報告”報“辦公室”;
  (二)核材料的持有者對所持有的核材料負全面安全責任,應采取管理措施,保證核材料的安全,防止核材料被盜、破壞與丟失;
  (三)遵守國家有關放射性物質的防護、安全處置與安全運輸有關規(guī)定;
  (四)每年年末向“辦公室”提出本年度有關核材料庫存情況的報告,說明核材料的去向及剩余量,并接受監(jiān)督、檢查、指導。
  

第十七條 

對不致危害國家和人民群眾安全的少量核材料制品(或含有少量核材料的制品),按《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可免于登記,免于登記的核材料制品的品種和數(shù)量限額由“辦公室”另行規(guī)定,免于登記的核材料制品的生產單位必須向“辦公室”填寫該部分“核材料交接報告”,報告其銷售品種與數(shù)量。
  

第六章 核材料衡算


  

第十八條 

根據(jù)《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許可證持有單位必須建立核材料衡算制度,在持有核材料期間,進行衡算工作。
  

第十九條 

屬下列情況的核材料,經測量和入帳后,其衡算工作即可終止:
  (一)已經在反應堆中消耗的;
  (二)已經按規(guī)定手續(xù)轉讓到另一單位的;
  (三)已經作為廢氣、廢液排放,或者作為廢物進行了處置,不再回收的。但臨時存放仍可進行回收的物料除外。
  

第二十條 

許可證持有單位,根據(jù)各自的特點,把核設施劃分成材料平衡區(qū),按核材料分類進行衡算,每個平衡區(qū)要有完整的帳目,實行獨立的材料衡算。
  

第二十一條 

許可證持有單位應建立核材料的實物盤存制度,其基本要求是:
  (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嚴格的實物盤存。對钚-239、鈾-233及鈾-235豐度大于20%的濃縮鈾等核材料,每年至少進行兩次實物盤存;
  (二)規(guī)定記錄和報告的截止日期,在規(guī)定時間內(一般在年底)進行盤存;
  (三)制定實物盤存計劃和工作程序,對盤存過程進行監(jiān)督;
  (四)為保證盤存準確可靠,必須做到:
  (1)按核材料的種類及物理化學形態(tài)進行分類盤存;
  (2)盤存中所有項目的核材料數(shù)量必須是測量值;
  (3)對設備中核材料的實物盤存和待回收物料,必須制定嚴格的措施,保證盤存質量;
  (4)排放或處置廢氣、廢液、廢物時必須測量其中的核材料含量。
  

第二十二條 

許可證持有單位應建立原始記錄與報告制度,其基本要求是:
  (一)核材料帳目的原始記錄要求清楚、正確、系統(tǒng)和完整,至少保存五年;
  (二)帳目管理要系統(tǒng)、準確、及時,各單位按其特點,建立統(tǒng)計記錄格式、統(tǒng)計程序和內部審計制度,要有專職的核材料統(tǒng)計人員具體負責統(tǒng)計工作;
  (三)許可證持有單位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之(三)規(guī)定,向辦公室提交核材料帳目與衡算報告。
  

第二十三條 

許可證持有單位應建立核材料衡算測量系統(tǒng),其基本要求是:
  (一)測量系統(tǒng)要完整、可靠,測量的準確程度要達到附表一的要求;
  (二)提供有關核材料收發(fā)、庫存、損失及材料平衡情況的準確數(shù)據(jù),進行誤差分析作出可靠評價;
  (三)提出本單位材料衡算測量方案,其主要內容包括:使用的標準物質與標準源、取樣和制樣、儀器校正、測量方法、數(shù)據(jù)和資料的記錄要求、統(tǒng)計處理和誤差評價等。測量方案及測量方案的修改都要報“辦公室”備案;
  (四)測量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分析測量操作規(guī)程,努力提高測量人員技術水平,建立技術培訓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參加測量工作。
  

第二十四條 

核材料衡算的方法及評價
  (一)核材料衡算應采用閉合平衡方法,其基本公式如下:
  不平衡差(MUF)=期初存量+調入量-期末存量-調出量-已知損失量;
  (二)當不衡差(MUF)大于其標準誤差的2倍時,就認為材料未達到閉合平衡,有可能存在核材料的丟失、盜竊或非法轉移。此時,許可證持有單位必須向“辦公室”報告,并要求找出不平衡的原因和制定下一步改進的措施。“辦公室”有權追查,并視情況作出處理意見:
  (三)各衡算單位必須標定測量系統(tǒng)的誤差,并計算不平衡差的實際測量誤差,當結果超過附表一限值標準時,衡算單位必須改進分析測量系統(tǒng)。附表一限值標準的實施日期在許可證文件中規(guī)定。
  

第七章 核材料實物保護


  

第二十五條 

根據(jù)《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持有核材料的單位必須有保護核材料的措施,建立安全防范系統(tǒng)。根據(jù)核材料的質量、數(shù)量及危害性程度,劃分為三個保護等級(附表二),實行分級管理。保護等級以下的核材料也應嚴格管理。
  

第二十六條 

固定場所核材料保護的基本要求:
  (一)接觸核材料的人員必須經過審查,不適宜的人員要及時調整;
  (二)建立核材料實物保護制度、定期檢查措施的落實情況,消除隱患,堵塞漏洞,確保安全;
  (三)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制定防火制度,配備相應的裝備器材,完善滅火措施;
  (四)核材料實物保護措施應報當?shù)毓膊块T并與其商定緊急情況處置方案。
  

第二十七條 

固定場所的警衛(wèi)和守護:
  (一)一級核材料部位設武裝警衛(wèi),出入人員使用專門證件,嚴格控制非本單位工作人員進入,確因工作需要進入者,須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履行登記手續(xù),并由本單位人員陪同;庫房實行“雙人雙鎖”制度;
  (二)二級核材料部位設武裝警衛(wèi),或固定專人晝夜看守。出入人員使用專門證件;
  (三)三級核材料部位設專人看守,或將核材料存入安全裝置內;
  (四)警衛(wèi)人員必須經過嚴格訓練,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一旦發(fā)現(xiàn)破壞、搶劫、盜竊行為,應迅速干預制止,及時報告。
  

第二十八條 

固定場所的實體屏障:
  (一)一級核材料的場所至少要建立兩道完整、可靠的實體屏障,儲存一級核材料必須有保險庫或保險柜;
  (二)二級核材料的場所要建立兩道實體屏障,其中必須有一道是完整可靠的。儲存二級核材料必須有堅固的庫房或柜;
  (三)三級核材料的場所必須建立一道完整、可靠的實體屏障。
  

第二十九條 

固定場所的技術防范設施:
  (一)一級核材料的場所、部位應裝設報警、監(jiān)視等技術防范裝置組成的安全防范系統(tǒng);
  (二)二級核材料的場所,其重要部位應裝設報警或監(jiān)視等技術防范裝置;
  (三)無論采用哪一種技術防范措施,都應使之對非法侵入行為發(fā)出快速警報。
  

第三十條 

核材料運輸保衛(wèi)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托運單位負責運輸保衛(wèi),應會同運輸、產品、安防和保衛(wèi)等有關部門制定運輸保衛(wèi)方案,一級及二級核材料運輸保衛(wèi)措施必須向當?shù)毓矙C關報告;
  (二)除主管運輸部門另有規(guī)定之外,核材料的運輸必須有專人押運;
  (三)一級核材料的運輸必須派武裝押運;
  (四)對參加運輸人員和保衛(wèi)人員要進行安全保衛(wèi)教育,提出明確的保衛(wèi)要求,途中不準會客和私人通訊;
  (五)運輸工具要嚴格檢查,嚴禁帶故障起運,嚴禁非運輸人員搭乘;
  (六)運輸路線、時間、始發(fā)和到達地點不得向無關人員泄漏;申報運輸計劃、填報貨運單據(jù)一律使用核材料代號。
  

第三十一條 

核材料運輸押運人員職責:
  (一)起運前認真核對產品件數(shù)、編號、封記,檢查裝載是否符合安全保衛(wèi)要求,辦理交接手續(xù);
  (二)途中檢查產品包裝和加固等安全狀況;
  (三)停車、中轉、交接時組織警衛(wèi)守護;
  (四)途中發(fā)生破壞、偷盜、搶劫核材料的事故或案件,要妥善保護現(xiàn)場,并迅速向當?shù)毓矙C關及上級領導部門報告,協(xié)助有關部門追查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核材料許可證持有單位必須交納許可證工本費和許可證管理費,費用標準另定。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發(fā)布單位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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