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中國港口協(xié)會、中國船東協(xié)會,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
為指導各地加強客滾船碼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港口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標準,部組織編制了《客滾船碼頭安全管理指南》。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0年3月26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文檔附件:
?
客滾船碼頭安全管理指南
?
1 ?適用范圍
本指南規(guī)定了客滾船碼頭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碼頭作業(yè)安全要求、待渡停車場安全要求、車輛安全檢查要求、應急與疏散要求。
本指南適用于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資質的客滾船碼頭作業(yè)。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指南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適用于本指南。
GB 5768.1?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第1部分:總則
GB 5768.2?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第3部分:道路交通標線
GB 5768.5?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第5部分:限制速度
GB 50067?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guī)范
JT 366? 客滾船碼頭安全技術及管理要求
JTS 165? 海港總體設計規(guī)范
JTS 169? 碼頭附屬設施技術規(guī)范
JTJ 212? 河港工程總體設計規(guī)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
3.1 客滾船
具有乘客定額證書且核定乘客定額(包括車輛駕駛員)12人以上,具有滾裝裝貨處所或者裝車處所的船舶。
3.2 客滾船碼頭
為客滾船提供水路運輸服務,供旅客、滾裝車輛上下船的碼頭作業(yè)平臺以及陸域待渡停車場、客運站等配套建筑、設施。
3.3 接岸設施
碼頭與船舶連接、用于滾裝裝卸作業(yè)的碼頭設施,分為固定岸坡道和可調節(jié)岸坡道。
3.4 待渡停車場
客滾船碼頭內,停放等待登船車輛的場地。
3.5 客滾船碼頭控制區(qū)
客運船碼頭內根據實際運營安全和安全檢查需要劃定的,限制無關車輛、人員進出的區(qū)域。
3.6 危險物品
禁止車輛載運或者限制數量載運的,可能危害客滾船舶及碼頭安全,對生命財產造成損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有毒物品、腐蝕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及槍支彈藥、管制器具等。
4 ?一般要求
4.1 客滾船碼頭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guī)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根據法律法規(guī),結合港口客運服務流程、滾裝車輛港口作業(yè)安全特點以及客滾船舶船型編制。
4.2 客滾船碼頭應建立滾裝車輛安全檢查制度,制定滾裝車輛安全檢查操作規(guī)程,列出禁止、限制載運危險物品目錄。
4.3 客滾船碼頭及客滾船公司應拒絕載有禁止載運危險物品和超限載運危險物品的車輛搭乘客滾船。
4.4 客滾船碼頭作業(yè)區(qū)、待渡停車場應設置車輛限速標志,合理劃定車行路線,避免車輛交叉行駛。道路交通標志、標線和限速標志應符合GB 5768.1、GB 5768.2、GB 5768.3、GB 5768.5的有關規(guī)定。
4.5 滾裝車輛作業(yè)道路和停車場應堅實、平坦,不應有妨礙車輛安全通行的異物和障礙物。
4.6 客滾船碼頭應為夜間現(xiàn)場作業(yè)人員配備反光警示工作服等個人防護用品。
4.7為載貨車輛提供登船服務的客滾船碼頭應設置地中衡等測定重量、尺寸的裝置。嚴禁超載、超限車輛登船。
4.8 客滾船碼頭控制區(qū)應實施封閉管理,客滾船碼頭控制區(qū)應包含碼頭作業(yè)區(qū)、待渡停車場,可包含旅客候船區(qū)、售票區(qū)等客運站功能區(qū)。
4.9 碼頭作業(yè)區(qū)、待渡停車場和道路夜間作業(yè)照度值應符合JTS 165第11.4.5條的規(guī)定。
4.10 客滾船碼頭旅客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應符合《客運碼頭安全管理指南》的要求。
4.11 搭乘客滾船舶的車輛、駕駛員及乘客應遵守客滾船碼頭的安全管理要求。
4.12 客滾船碼頭和船公司可聯(lián)合建立滾裝車輛不良信用記錄信息庫,對謊報、瞞報貨物信息和夾帶禁止載運的危險物品、不服從通行秩序管理等涉及客滾運輸安全的違法行為如實記錄,列入黑名單,至少半年內拒絕上船。
4.13 鼓勵客滾船碼頭與下列單位實現(xiàn)登船車輛信用記錄信息共享,對列入黑名單的滾裝車輛實施聯(lián)合懲戒,在解除黑名單前拒絕上船:
— ??勘究蜐L船碼頭的客滾船舶;
— 所經營客滾航線的始發(fā)港、中轉港、目的港;
— 所在區(qū)域的其他客滾船碼頭;
— 相關管理部門。
5 ?碼頭作業(yè)安全要求
5.1 車輛滾裝作業(yè)
5.1.1車輛駛上或者駛離船舶前,客滾船碼頭應會同滾裝船舶檢查碼頭與滾裝船舶的連接安全情況,安全檢查的具體內容包括:
— 船跳板、接岸設施等船岸連接設施穩(wěn)固、平坦;
— 船跳板、接岸設施等船岸連接設施的坡度、寬度滿足車輛通行要求;
— 接岸設施與船舶車輛艙跳板匹配;
— 可調節(jié)接岸設施的升降橋跳板根據潮汐變化調節(jié)至合適位置。
5.1.2滾裝車輛作業(yè)期間,客滾船碼頭和客滾船應配備工作人員指揮、疏導車輛按順序、保持安全距離上下船舶。
5.1.3碼頭作業(yè)區(qū)內應設置車輛調頭區(qū)和未登船車輛離港通道。
5.2 車輛、旅客分流
5.2.1車輛和旅客的登船設施宜分開設置。
5.2.2車輛和旅客的登船設施無法分開設置的,應采取車輛和旅客分時作業(yè)上下船方式。
5.3 接岸設施
5.3.1接岸設施應與到港作業(yè)的滾裝船舶相匹配,工作狀態(tài)坡度應符合JTS 165、JTJ 212的有關規(guī)定。
5.3.2接岸設施車輛通道兩側應設置安全護欄或護輪坎。安全護欄、護輪坎的設置應符合JTS 169中的有關規(guī)定。
5.3.3有旅客通行的滾裝橋等可調節(jié)接岸設施應采取防墜落安全防護措施。
5.3.4接岸設施應在明顯位置設置最大安全負荷標志和車輛的限速行駛標志。車輛通過接岸設施的速度不大于5公里每小時。
5.3.5接岸設施應設置警示標志和警示燈。夜間警示燈應開啟。
5.3.6停止作業(yè)的接岸設施應在醒目位置設置禁止車輛通行標志,采取防止車輛發(fā)生墜海事故的防護措施。
5.3.7接岸設施表面應采取防凍、防滑措施。
5.3.8滾裝橋等可調節(jié)接岸設施應實現(xiàn)無級調節(jié)(或無級調節(jié)、有級定位),操作方便,升降平穩(wěn),并設置安全鎖定裝置。
5.3.9客滾船碼頭應安排專人負責滾裝橋等可調節(jié)接岸設施的使用和管理。
5.3.10客滾船碼頭應定期對滾裝橋等可調節(jié)接岸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使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
6 ?待渡停車場安全要求
6.1 客滾船碼頭應設待渡停車場。進入待渡停車場的車輛應經過安全檢查。
6.2 待渡停車場應合理設置進出通道,根據航線或車輛種類等情況分類設置待渡停車區(qū)域。
6.3 待渡停車場的停車位數量應不小于同時發(fā)船所載的車輛數。
6.4待渡停車場四周應設隔離設施,進口、出口應分別設置。
6.5 待渡停車場的防火間距、停放車輛間距、消防車道和疏散出口布置、消防設施配備等應符合GB 50067的要求。
6.6 待渡停車場應設有分道線和停車位標志。
6.7 車輛及旅客的通道應在明顯位置設置引導標志。
6.8 待渡停車場應安排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巡查。發(fā)現(xiàn)車輛異常狀況的,工作人員應及時處置,必要時應要求車輛離開。
6.9 待渡停車場應安排工作人員疏導場內交通,引導車輛有序進出、停放。
6.10 車輛的停放不得堵塞進出口、疏散出口和消防車道,不得妨礙消防設施使用。
6.11 待渡停車場內車輛停車后應采取有效的制動措施。
6.12 待渡停車場內禁止吸煙,不得進行車輛裝卸作業(yè),不得堆放物品。
6.13待渡停車場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
7 ?車輛安全檢查要求
7.1 信息填報和實名制
7.1.1客滾船碼頭應建立登船滾裝車輛和載運貨物信息填報制度。滾裝車輛應提供載明車載貨物詳細信息的貨物運單,非營業(yè)性滾裝車輛填報車載貨物信息(樣表附后)。車載貨物信息主要包括:
—車輛牌號、車輛行駛證信息;
—駕駛員身份證、駕駛證信息和聯(lián)系方式;
—車載人員數量;
??? —車載貨物信息,包括貨物名稱、性質、重量和體積等;
??? —裝車站點(配貨站點)信息和聯(lián)系方式;
??? —發(fā)貨人及收貨人信息和聯(lián)系方式。
??? 7.1.2 滾裝車輛及車載貨物信息應留存至少180日。
??? 7.1.3 客滾船碼頭應通過網站、手機APP等方式提供電子表格,方便旅客提前下載填報信息?,F(xiàn)場可配備復印、攝像等設備,以便快速獲取貨物運單等相關信息。
??? 7.1.4 客滾船碼頭宜建立信息管理系統(tǒng),通過載運貨物信息網上填報,對駕駛員身份、車輛和載運貨物信息、安全檢查情況等數據進行存儲、管理。推進網上信息填報,并與道路運輸電子運單、客運聯(lián)網售票等信息化技術結合,提升客滾船碼頭信息化管理水平。
7.1.5實行實名制管理的客滾船碼頭應對駕駛員的身份證件、車輛信息進行查驗、核對。駕駛員有效乘船身份證件與駕駛員本人及乘船憑證信息核對不一致的,不應登船。
7.2 安全檢查
7.2.1客滾船碼頭應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搭乘滾裝船舶的車輛及車內貨物、行李、物品進行危險物品安全檢查或按規(guī)定開封驗視,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協(xié)助客滾船舶,如實填寫車輛安全檢查情況。滾裝車輛應配合安全檢查人員進行危險物品安全檢查,對拒絕安全檢查的車輛,不得允許登船。
7.2.2鼓勵客滾船碼頭采用車輛安全檢查設備,對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7.2.3加強車輛載運貨物安全檢查。為渤海灣、瓊州海峽省際航線提供服務的客滾船滾裝碼頭,為長江三峽省際航線提供服務的載貨汽車滾裝碼頭應配備貨運車輛安全檢查設備。
為省際航線、海上運輸距離50海里以上和內河運輸距離100公里以上的客滾航線提供服務的客滾船碼頭宜配備貨運車輛安全檢查設備。
7.2.4采用貨運車輛安全檢查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的過程中出現(xiàn)以下情形的,安全檢查人員應對可疑部位、物品進行查驗:
—發(fā)現(xiàn)車內載有危險物品或疑似危險物品的;
—安全檢查設備顯示的圖像或數據可疑、無法判斷安全性的;
—安全檢查設備識別不清晰、圖像無法判讀的。
7.2.5未采用車輛安全檢查設備的客滾船碼頭應采用直觀檢查方式對車輛進行檢查。
7.2.6安全檢查人員采用直觀檢查方式的,應對車輛的外觀、駕駛艙、貨艙(行李艙)等部位進行檢查。
7.2.7對于集裝箱、郵政(快遞)等無法開箱檢查的箱式車輛,安全檢查人員采用直觀檢查方式的,安全檢查的具體內容包括:
— 集裝箱箱封、郵政(快遞)車輛專用標志是否損壞、缺失;
— 箱體外部結構是否損壞;
— 箱體是否出現(xiàn)撒漏、滲漏現(xiàn)象。
7.2.8 客滾船碼頭宜與郵政(快遞) 企業(yè)、承運人、客滾船舶簽訂安全協(xié)議,明確各方安全責任。
對于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機動車輛,客滾船碼頭在查驗相關證明文件后,可依法優(yōu)先放行。
7.2.9客滾船碼頭的車輛安全檢查地點應設置車輛引導標志和安全標志標識。
7.2.10客滾船碼頭應分別設置旅客、車輛安檢通道,避免人、車交叉安檢。
7.2.11車輛安全檢查場所應設置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應至少保留30日;依法列為重點目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7.2.12車輛已檢區(qū)域與未檢區(qū)域之間應設置有效的物理隔離,確保已經安全檢查的車輛與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不相混或接觸。
7.2.13發(fā)現(xiàn)車輛載運貨物與填報信息明顯不符的,或涉嫌夾帶禁止載運的危險物品的,客滾船碼頭和客滾船公司不得允許登船,并通知有關區(qū)域內其他客滾碼頭和客滾船公司拒絕登船。其中涉嫌夾帶禁止載運的危險物品的,應及時向公安、港政、海事等有關部門報告。
客滾船碼頭應記錄安全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禁止載運的危險物品,并將載運危險物品的車輛記入滾裝車輛不良信用記錄信息庫,實施黑名單管理。
7.2.14對于限制載運危險物品的超量部分,應由車輛駕駛員自行處理。
7.2.15客滾船碼頭應對車輛安檢設備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保障設備正常運行。不得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安檢設備。
7.2.16對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環(huán)境安全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危害的車輛安檢設備,應在適當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識。
7.2.17客滾船碼頭應配備專職車輛安全檢查人員,并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定期安全檢查業(yè)務培訓和考核評估,建立安全檢查人員培訓、考核檔案。
8 ?應急與疏散要求
8.1 客滾船碼頭的應急預案應根據車輛滾裝作業(yè)事故風險,編制現(xiàn)場處置方案?,F(xiàn)場處置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 待渡停車場火災應急處置措施;
— 車輛碰撞應急處置措施;
— 車輛應急疏散程序。
車輛應急疏散程序應與旅客應急疏散程序相銜接。
8.2 客滾船碼頭應合理劃定車輛應急疏散路線,設置車輛疏散專用通道。
8.3 碼頭作業(yè)區(qū)、待渡停車場應設置應急疏散路線圖和疏散指示標志標識。
8.4 車輛應急疏散路線應連續(xù)、暢通、安全,不應交叉。車輛疏散通道與人員疏散通道應分別設置,不應交叉。
8.5 客滾船碼頭應對在港旅客、車輛流量進行實時監(jiān)測、評估,制定高峰時段限流措施。
?
車載貨物信息填報表
乘船名稱:??????????????????????? 港口簽字:? ??????????????????????????????填表時間:?????????????????????????????????????????
車輛信息 | 車輛牌照號 | ? | 車輛 類型 | ? | 行駛證 編號 | ? | 核定載質量 | ? | 實際車載人員數量 | ? | |||||
駕駛員信息 | 姓名 | ? | 身份 證號 | ? | 駕駛證 編號 | ? | 聯(lián)系 方式 | ? | |||||||
貨物信息 | 裝車(配貨)站點信息 | ||||||||||||||
貨物名稱 | 性質 | 重量 | 體積 | 包裝 | 貨運單號 | 應急措施 | 站點名稱 | 聯(lián)系人 | 電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fā)貨人信息 | 收貨人信息 | ||||||||||||||
單位名稱 | 聯(lián)系人 | 電話 | 單位名稱 | 聯(lián)系人 | 電話 | ||||||||||
? | ? | ? | ? | ? | ? | ||||||||||
茲聲明: 上述內容已經按要求準確填寫,車載貨物中無經營人公告不予承運的貨物,未裝載危險貨物或夾帶危險品,以上申報準確無誤。 ?????????????????????????????????????????????????????????????????????????????????? 申報人: ????????????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貨物種類較多或填寫內容時,可另附表格。
?
?
抄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港航(水運、航務)管理中心(管理局),部水運科學研究院,部安全與質量監(jiān)督管理司、科技司、海事局,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jiān)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