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氣)田測井用封閉型放射源使用管理辦法
(1986年11月11日 衛(wèi)生部、石油工業(yè)部〔86〕衛(wèi)防字第89號文頒發(f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石油勘探和開發(fā)中使用封閉放射源測井的放射衛(wèi)生防護管理,保障測井工作人員和廣大公眾的健康和安全,特別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一切從事封閉型放射源(中子源、伽碼源)油(氣)田測井和相應的研究單位。
第三條 各油(氣)田測井主管部門和安全部門要加強對放射性測井的防護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切實搞好放射衛(wèi)生防護工作。
第四條 各油(氣)田放射防護機構應接受當地放射衛(wèi)生防護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并定期上報監(jiān)測數據或資料。
第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衛(wèi)生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章 測井用封閉型放射源的使用管理要求
第六條 凡使用放射源測井的單位,要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衛(wèi)生防護管理辦法》申請許可和登記證,并由有關部門對其基建工程進行預防性衛(wèi)生監(jiān)督。
第七條 測井單位應對操作與實驗研究人員進行安全和防護知識教育,并定期進行考核。對新參加工作人員必須進行放射衛(wèi)生防護知識的培訓,經過放射防護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進行放射的操作。
第八條 所有放射源測井與實驗研究單位應制定相應的操作規(guī)則、制度與規(guī)程;須配備長柄操作工具及必要的防護監(jiān)測儀器。
第九條 放射源測井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操作制度和規(guī)程,在使用過程中嚴禁敲、砸和沖壓,嚴防破損造成放射性污染。
第十條 測井人員必須熟悉放射源測井作業(yè)的全部操作過程,在裝、卸放射源前應檢查操作工具貯源罐和井下儀器源室等是否正常,裝卸放射源時要準確迅速,嚴禁徒手操作。
第十一條 在不影響測井質量的條件下,盡量選用低強度放射源,避免不必要的照射,使必要的照射減低到可以合理做到的盡可能低的水平。
第十二條 進行更換放射源源殼、密封圈、彈簧與盤根和打撈放射源等特殊操作時,應詳細記錄源強、操作距離和時間,以便進行劑量估算。
第十三條 凡不符合《油(氣)田測井用封閉型放射源放射衛(wèi)生防護標準》(以下簡稱《防護標準》)要求的放射源、貯源庫、運輸車輛、操作工具測井儀器放源工作場所,各使用單位必須采取具體措施,使其盡快符合《防護標準》要求。
第十四條 使用封閉型放射源測井的單位,應遵守《防護標準》和本《管理辦法》。對違反者應進行批評教育或吊銷許可登記證。對嚴重違反《管理辦法》與《防護標準》而造成事故污染和危害人體健康者,應視情節(jié)對單位負責人及事故直接責任者進行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測井用封閉型放射源的保管與運輸
第十五條 所有封閉型放射源、標準源都必須放在專用貯存防護容器內加鎖保存,并按不同的使用要求分類貯藏,由專人保管。
第十六條 所有放射源使用單位或放射源貯源庫必須建立健全放射源使用、保管制度,嚴格借還登記與測量驗證手續(xù)。
第十七條 運輸放射源必須有專車運輸、專人押運、中途停車和井場使用須有專人看管,嚴防丟失。
第四章 放射衛(wèi)生防護組織與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各油(氣)田使用測井用封閉型放射源的單位,須設立放射衛(wèi)生防護機構,應配備專兼職放射防護人員,各測井小隊應設一名兼職的放射防護安全員。
第十九條 放射衛(wèi)生防護機構和專(兼)職放射防護人員的職責是:宣傳放射衛(wèi)生防護知識,進行劑量監(jiān)測,改進防護設施,處理放射性事故和組織體格檢查。
第二十條 各油(氣)田要加強領導,建立健全放射衛(wèi)生防護及劑量監(jiān)測等規(guī)章制度,并定期檢查。對測井用放射源和防護設施建立技術檔案。對從事放射源測井人員必須建立劑量檔案和健康檔案,并由專人保管。后兩種檔案應隨工作人員調動,原單位保存其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對放射源測井人員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準備參加放射源測井人員必須進行全面的體格檢查;對新參加放射源測井的人員,初期應密切觀察血象變化。檢查項目與處理參照《放射衛(wèi)生防護基本標準》GB4792—84中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放射病的診斷由各油(氣)田職業(yè)病防治部門報送省級放射病診斷小組進行確診。確診的放射病人員每年復查一次,可根據病情變化重新診斷。
第二十三條 放射源測井人員的保健、勞保等措施,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測井用封閉型放射源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放射源測井單位應根據本單位測井的操作特點制訂預防和處理意外事故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 發(fā)生放射源損壞、丟失和其他危及人體健康的事故時,根據具體情況對受照人員進行劑量估算與健康觀察,同時向主管部門及當地衛(wèi)生、公安等部門報告,對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和處理情況應作詳細記錄存檔。
第二十六條 因失職所致事故,對肇事者應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理。對及時發(fā)現事故苗頭、積極排除事故、減少事故危害者,應給予表彰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