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屬安全標志管理目錄范圍內的進口礦用產品,必須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后,方可在礦山使用。
第三條 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管理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負責。
第二章 條? 件
第四條 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申請單位可以是產品制造商、國內代理商、進口商及其他單位。
第五條 產品制造商應具備所在國合法經營資格;國內代理商、進口商及其他單位應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
第六條 申請安全標志的進口礦用產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產品必須符合現行有效的中國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及礦山安全有關規(guī)定,滿足礦山安全要求;
(二) 有完整的技術文件;
(三) 其他有關條件。
第七條 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申請單位,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產品制造商:
1.《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書》一式二份;
2.經營許可證件及其駐國內辦事機構的外國(地區(qū))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
3.產品標準;
4.產品設計圖;
5.產品使用說明書;
6.產品照片;
7.所在國(或經所在國認可)的檢驗機構對其產品的檢驗報告及相關批準文件,防爆產品須提交防爆檢驗報告;
8.已取得的相關資格證書;
9.質量保證書;
10.其他有關材料。
以上文件須經產品制造商簽章并提供中譯本,技術參數采用國際單位制。
(二) 國內代理商、進口商及其他單位:
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
1.申請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
2.申請單位的被委托授權書或與產品制造商的合同書。
第八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要求的,向申請單位發(fā)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補交材料。如需補充材料,應在提出補充材料要求之日起30日補充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