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生效
1.本公約應自第10份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件交存之日起12個月后生效。
2.凡在第10份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件交存后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應自該國的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件交存之日起12個月后生效。
3.在一修正案生效后成為本公約締約國的國家,如未提出異議,應當:
(1)被視為是修改后的本公約的締約國。
(2)被視為是未經修改的本公約的締約國,相當于不受修正案約束的公約締約國。
第九條 本公約中某一部分的修改程序
1.可根據締約國的建議,按本條中規(guī)定的任一程序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2.經“海協(xié)”審議后進行修改:
(1)根據締約國的要求,對本公約提出的任何修正案都應在海協(xié)內予以審議。所有締約國均應應邀參加“海約”海上安全委員會會議并投票,如果在“海協(xié)”海上安全委員會上經出席并投票的2/3多數通過,該修正案至遲應在提交“海協(xié)”大會審議前6個月通知所有“海協(xié)”成員國和締約國。在大會審議修正案時,任何非“海協(xié)”成員的締約國均有權參加和投票。
(2)如經出席大會并投票的2/3多數通過,且該多數又包括出席并投票的締約國的2/3多數,秘書長便應將該修正案通知所有締約國,供他們接受。
(3)該修正案應在2/3締約國接受之日起12個月后生效,除在生效前發(fā)表聲明不接受該修正案的締約國外,該修正案對所有締約國均生效。
3.會議修改:
根據一個締約國的要求,并經至少1/3締約國的同意,秘書長將召開會議并且應邀請第七條所列的國家出席。
第十條 修改附件的特定程序
1.由一個締約國提出對附件的任何修改,都應根據該締約國的要求在“海協(xié)”進行審議。
2.所有締約國均應被邀請出席“海協(xié)”海上安全委員會并參加投票,如經所有出席和投票的2/3多數通過,且該多數又包括出席并投票的締約國的2/3多數,秘書長便應將該修正案通知所有的締約國,供他們接受。
3.該修正案應在海上安全委員會通過時確定其生效日期,除非在海上安全委員會確定的某一先期日期之前有1/5或5個締約國(取其二者中較小者)通知秘書長他們反對該修正案。本款中關于由海上安全委員會決定的上述這些日期,都應經出席并投票的2/3多數通過,且該多數又應包括出席并投票的締約國的2/3。
4.對所有未對修正案提出反對意見的締約國,修正案一旦生效,它將取代和廢除修正案所涉及的任何先前規(guī)定:一個締約國的反對不得約束其他締約國對適用本公約的集裝箱的接受。
5.秘書長應將按本公約提出的任何要求和通知以及修正案生效日期,通知所有締約國和“海協(xié)”成員。
6.如附件的修正案業(yè)經海上安全委員會審議,但未獲通過,任何締約國均可要求召開會議,第七條中所列的國家應被邀請出席,秘書長在接到至少有1/3的其他締約國同意上述要求的通知后應召開會議,審議該附件的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