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guī)則》和《國際散裝液化氣體船舶構造與設備規(guī)則》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發(fā) 文 號:交外發(fā)[1994]430號
發(fā)布單位:交外發(fā)[1994]430號
g 因為有爆炸的可能性,所以不能使用化學干粉。
順式丁烯二酐
h 聯(lián)合國編號2032系指紅色發(fā)煙硝酸的編號。
硝酸(70%或以上)
i 聯(lián)合國編號根據(jù)物質(zhì)的沸點而定。
聚乙烯聚胺
聚亞甲基聚苯基異氰酸酯
j 標有聯(lián)合國編號的這一物質(zhì)含有3%以上的鄰異構體。
磷酸三甲苯酯(含有1%或以上的鄰異構體)
k 黃磷或白磷系指在其自燃溫度以上的情況下進行運輸,因此閃點不適用。電器設備的要求可與閉杯閃點在60℃以上的物質(zhì)的設備要求相類似。
黃磷或白磷
l 硫磺(融溶)的閉杯閃點在60℃以上,但電氣設備應經(jīng)證明對其放出的氣體,可安全使用。
硫磺(融溶)
m 聯(lián)合國編號2672是指10%~35%的氨溶液。
氨水(28%或以下)
n 聯(lián)合國編號2511僅適用于2氯丙酸。
2或3氯丙酸
o 二硝基甲苯不得裝于甲板上的液貨艙中。
二硝基甲苯(融溶)
p?。▌h去)。
q 要求是根據(jù)閉杯閃點為60℃或以下的異構體提出的;有些異構體的閉杯閃點高于60℃,因此根據(jù)可燃性提出的要求不適用于這些異構體。
庚醇(所有異構體)
r 參考項目16A.2.2僅適用于1十一醇
s 僅適用于正癸醇
t 聯(lián)合國編號1114適用于苯。
苯和含苯量為10%或以上的混合物。
u 化學干粉不得用作消防劑。
硝基丙烷(60%)/硝基乙烷(40%)混合物
v 應對甲酸蒸氣和分解物質(zhì)一氧化碳氣體的限制處所進行測試。
甲酸
w 僅適用于對—二甲苯。
二甲苯
x 適用于對—異構體及含有溶點為20℃時粘度為25mPa.s的對—異構體混合物。
二氯笨(所有異構體)
y適用于對—異構體及含有溶點為0℃及以上的對—異構體混合物。
二氯笨(所有異構體)
z 適用于對—異構體及含有溶點為15℃及以上的對—異構體混合物。
二氯苯(所有異構體)
aa 僅適用于溶點為15℃及以上的物質(zhì)。
壬基酚聚氧(412)乙烯醚
bb 適用于根據(jù)環(huán)保會通過的73/78防污公約附則Ⅱ規(guī)則14的統(tǒng)一解釋的規(guī)定鑒定的油類物質(zhì)。
j 聯(lián)合國編號用于含有3%以上鄰異構體的物質(zhì)。
磷酸三甲苯酯(含有1%或以上的鄰異構體)
k 黃磷或白磷系指在其自燃溫度以上的情況下進行運輸,因此閃點不適用。電器設備的要求可與閉杯閃點在60℃以上的物質(zhì)的設備要求相類似。
黃磷或白磷
l 硫磺(融溶)的閃點在60℃以上,但對其放出的氣體,電氣設備應經(jīng)證明可安全使用。
硫磺(融溶)
m 聯(lián)合國編號2672是指10%~35%的氨溶液。
氨水(28%或以下)
n 聯(lián)合國編號2511僅適用于2氯丙酸。
2或3氯丙酸
o 二硝基甲苯不得裝于艙面貨柜中。
二硝基甲苯(融溶)
p?。▌h去)。
q 要求是根據(jù)閃點為60℃或以下的異構體提出的;有些異構體的閃點高于60℃,因此根據(jù)可燃性提出的要求不適用于這些異構體。
庚醇(所有異構體)
r 參考項目16A.2.2僅適用于1十一醇
s 僅適用于正癸醇
t 聯(lián)合國編號1114適用于苯。
苯和含苯量為10%或以上的混合物。
u 化學干粉不得用作消防劑。
硝基丙烷(60%)/硝基乙烷(40%)混合物
第18章的現(xiàn)有文字由下述文字替代:
第18章—本規(guī)則不適用的化學品清單
1 下面是經(jīng)對其安全性和污染危害性進行了審議并確定其危害性未達到適用本規(guī)則程度的化學品。該清單對考慮那些危險性尚未評定的散裝運輸化學品,可作為指導資料。
2 雖然本章所列化學品不在本規(guī)則的范圍內(nèi),主管機關應注意,為安全運輸有必要采取一些安全預防措施。因此,主管機關應規(guī)定適當?shù)陌踩蟆?br />
3 有些化學品經(jīng)鑒定屬于污染類別D,所以它們應滿足73/78防污公約附則Ⅱ的某些操作要求。
4 根據(jù)73/78防污公約附則Ⅱ規(guī)則3(4)臨時評定為污染類別D,但不具有安全危害的液體混合物,可按本章中未另列名的有毒液體的項目進行載運。同樣,臨時評定為污染類別A、B、C或D,但不具有安全危害的混合物,可按本章中未列名的非有毒液體的項目進行載運。
注釋
貨品名稱
(a欄)在有些情況下,貨品名稱可能與前版國際散化規(guī)則或散化規(guī)則中所列名 稱不一致(說明見化學品索引)。
聯(lián)合國編號聯(lián)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所提建議案內(nèi)每一物
(b欄) 質(zhì)的相應編號。
所列的聯(lián)合國編號僅供參考.
污染類別
(c欄)字母D表示對73/78防污公約附則Ⅱ中每一物質(zhì)所確定的污染類別?!阿蟆北硎驹撐镔|(zhì)經(jīng)評估不屬于A、B、C或D類。
括號中的污染類別表示該物質(zhì)是臨時分類的,完成其
污染危害的評定尚需進一步的數(shù)據(jù)。在完成危害評定,
之前暫用所指定的污染類別。
化學品清單(略)
增加新的第20章如下:
第20章 —— 液體化學廢物的運輸
20.1 前言
20.1.1 海上運輸液體化學廢物會對人類健康和環(huán)境產(chǎn)生危害。
20.1.2 液體化學廢物應根據(jù)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建議來運輸,特別是有關海上散裝運輸,應根據(jù)本《規(guī)則》運輸。
20.2 定義
本章中:
20.2.1 “液體化學廢物”系指提交運輸?shù)模惺鼙尽兑?guī)則》要求約束的一種或更多成分,或受這些成分污染了的物質(zhì)、溶液或混合物,其無直接用途,其載運是為了傾倒、焚燒或非在海上用其它方法處理。
20.2.2 “過境運輸”系指從一國管轄下的地區(qū)至或通過另一國管轄下的地區(qū)的海上廢物運輸,或者,至或通過非任何國家管轄下的地區(qū)的海上廢物運輸,只要該運輸涉及到至少兩個國家。
20.3 適用
20.3.1 本章的要求適用于由海船散裝裝運的液體化學廢物的過境運輸,并應與本《規(guī)則》的所有其他要求一并考慮。
20.3.2 本章的要求不適用于:
.1 73/78防污公約的要求所包括的船舶運作中產(chǎn)生的廢物;
.2 本規(guī)則第19章所包括的由從事在海上焚燒這類廢物的船舶載運的液體化學廢物;和
.3 含有受對放射性物質(zhì)所適用的要求約束的放射性物質(zhì),或受其污染的物質(zhì)、溶液或混合物。
20.4 允許的運輸
20.4.1 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允許開始廢物的過境運輸:
.1 通知已由始發(fā)國的主管當局,或已由生產(chǎn)者或出口商通過始發(fā)國的主管當局,送至最終目的國;和
.2 始發(fā)國的主管當局在收到最終目的國的書面同意,表示廢物將被安全焚燒或通過其它方法處理后,授權該運輸。
20.5 文書
20.5.1 除本《規(guī)則》16.2所列明的文書外,從事液體化學廢物過境運輸?shù)拇皯獢y帶一份由始發(fā)國主管當局簽發(fā)的廢物運輸文件。
20.6 液體化學廢物的分類
20.6.1 為保護海上環(huán)境,所有散裝運輸?shù)囊后w化學廢物應被視為A類有毒液體物質(zhì),而不管其實際評估類另如何。
20.7 液體化學廢物的載運和裝卸
20.7.1 液體化學廢物應根據(jù)第17章規(guī)定的對液體化學廢物的最低要求載運于船上和貨艙中,除非有明顯的理由表明,根據(jù)其危險性,該廢物:
.1 可根據(jù)船舶類型1的要求載運;或
.2 應滿足本《規(guī)則》中適用的物質(zhì),或在混合物的情況下,適用于具有主要毒性的成分的任何附加要求。
附件二:
《國際散裝液化氣體船舶構造與設備規(guī)則》(IGC規(guī)則)修正案
(段落編號及所修正的文本援引國際氣體規(guī)則的英文正本)
1.1.2 用“1994年10月1日”代替“1986年7月1日”并增加下列內(nèi)容:
“1994年10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必須符合1983年6月17日通過的第MSC.5(48)號決議?!?br />
2.7.8.1 將參考號改成2.9.1.1。
2.7.8.2 將參考號改成2.9.2.1。
2.9.2.1 第五行,用“m.rad”代替“m/rad”。
3.2.4 第二行,在“處所”與“和”之間加上“機器處所”。
第四行,在“長度”和“船舶的”之間加上“(L)”。
第四和五行,用“上層建筑或甲板室”代替“艙室”。
第七行,用“上層建筑或甲板室”代替“艙室”。
3.2.5 第二行,用“或甲板室應”代替“將”。
3.2.6 第三行,用“應”代替“將”。
3.8.4 第六行,用“上層建筑或甲板室”代替“艙室”。
4.3.2 用“Peq”,“Pgd”和“(Pgd)max” 代替“heq”,“hgd”和“(
had)max”。
4.3.2.1 第一行,刪除“頭”。
4.3.2.2 三行,在“內(nèi)部”后加上“液體”。
第四行,刪除“頭”。
最后一段,第二行,在“加快”和“在里面”之間增加“組成成份”;用“需要”代替“多種需要”。
用下列文字代替Zβ定義的最后一句:
“當決定Zβ時應考慮將艙圓頂作為所接受的艙總容量的一部分,除非艙圓頂Vd的
總容量不超過下列值:
Vd=Vt((100-FL)/(FL))
式中:
Vt=無艙圓頂?shù)呐撊萘?br />
Fl=根據(jù)第15章的灌注限制
4.4.5.1 最后一段,在三個地方,用“分析”代替“多次分析”。
4.4.5.6 在Cw注解中,刪除“=”。
4.7.6.1 最后兩行,用“鄰近”代替“按照”。
4.8.1 第三行,用“設計”代替“工作”。
4.8.2 第四行,用“設計”代替“工作”。
4.9.9 最后一行,在“該”和“圍護”之間加上“貨物”。
4.10.9.1 將第二行改成“諸如失圓,局部偏移等工藝”。
4.10.9.2.1 最后一行,用“的”代替“或”。
4.10.18 最后一行,用“提升器”代替“提升”。
4.11.2 用下列文字代替4.11.2:
“4.11.2 碳鋼或碳錳鋼制的大型受壓容器。進行熱處理有困難時,經(jīng)主管機關批準并遵守下列條件,可以用充壓機械法應力消除過程代替熱處理:
.1 焊接受壓容器的復雜部件:例如帶噴管的貯槽或氣室連同其相鄰的殼板,在被焊接到受壓容器的較大部件以前,應進行熱處理。
.2 機械法應力消除過程最好是在進行由4.10.10.3段要求的試驗壓力更高的壓力進行,加壓媒介應是水。
.3 關于水溫,第4.10.10.3.2段有規(guī)定。
.4 應力消除應在貨艙被正常的圓枕木或支撐結構保護時進行。當應力消除不能在船上進行時,使用的方法應能達到如同使用圓枕木或支撐結構時的同樣應力和壓力分布。
.5 最大應力消除壓力應對每25mm厚度保持2h,但絕不允許少于2h。
.6 在應力消除時,所計算的應力水準的上限應為:
——同等一般主薄膜應力∶0.9R。
——由主彎曲應力加上薄膜
應力組成的同等應力:1.35R。
R.系指具體的較低最小屈服應力或者是對艙所使用的鋼試驗溫度時驗證應力的0.2%。
.7 對一系列相同的相繼建造的貨艙,通常應只少對第一個艙進行應變測量以確認這些限制。應變測量表應包括在按4.11.2.14規(guī)定提交的機械法應力消除程序中。
.8 試驗程序應表明,當壓力被再次升至設計壓力時,在應力消除過程結束時,壓力和應變之間的關系應是線性的。
.9 對諸如噴管和其它開口的幾何驟變高應力區(qū)域,應在機械法應力消除后,用染色滲透法或磁粒子檢查法檢查裂痕。
.10 對鋼材,如果它們的屈服應力與最大抗張強度之比超過0.8時,一般不應用機械法進行應力消除。但是,如果用一種方法使鋼具有高延展性以提高屈服應力,對具體情況而言,稍高一些的比率也是可以接受的。
.11 如果冷成形度超過上述的熱處理所需要的限制,機械法應力消除不應被艙室的冷成形部件的熱處理代替。
.12 殼板和艙蓋的厚度不應超過40mm。對某些用熱應力消除的部件,較高的厚度也是可以接受的。
.13 當艙和氣室使用準環(huán)形頭時,要特別注意別出現(xiàn)局部彎曲。
.14 機械法應力消除程序應事先提交主管當局批準?!?br />
5.2.1.1 第一行,用“5.2至5.5節(jié)”代替“該節(jié)”。
5.2.3.2 最后一行,用“多個系統(tǒng)”代替“系統(tǒng)”。
5.4.6 標題,用“處理”代替”多次處理”。
5.4.6.2 第一行,用“處理”代替“多次處理”。
5.4.6.3.1 第二行,用“設計”代替“工作”在現(xiàn)有5.4.6.3.1后增加下列文字:
“當管道部分的此種對接焊接頭在管道制造車間被自動焊接程序焊好時,根據(jù)主管機關的特別許可,射線檢查的程度可被逐漸減少,但無論如何不能少于每個接頭的10%。如發(fā)現(xiàn)有缺陷,則應進行100%的檢查,其中還應包括以前已經(jīng)被認可的管道。該特別許可只能在具有充分文件質(zhì)量保證程序并有記錄以使主管機關能夠估計制造商生產(chǎn)合格的連續(xù)焊接的能力時才能授予。”
5.4.6.3.2 第一行,在“管道”后增加“未由5.4.6.3.1包括的”。
表6.1 第16行,用“多塊板”代替“板”。
表6.2 第17行,用“部件和鍛件”代替“部件”。
6.3.6.3 第一行,將參考條目改成“6.3.6.2.1”。
8.2.8.3 最后一行,在“保養(yǎng)”和“閥門”之間增加“備用”。
8.3.1.1 第一行,糾正“壓力”的拼法。
8.5.2 “D”的定義:用“k”代替“K”。
9.5.3 第四行,刪除“艙”。
10.2.5.2 第一和第二行:用“貨物”代替“貨物產(chǎn)品”。
11.1.1.1 將參考條目改成“56.6”。
11.3 在11.3.5后增加下列文字:
“11.3.6 遙控起動供應灑水系統(tǒng)水源的泵以及遙控操作任何本系統(tǒng)中正常關閉的閥門應被布置在貨物處所以外,緊靠后住處所的合適的地點,以便隨時能進入。當保護地區(qū)發(fā)生火災時應能操作。”
11.5 用下列文字代替11.5:
“11.5 貨物壓縮機和泵室
11.5.1 任何船舶的貨物壓縮機和泵室均應根據(jù)經(jīng)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約規(guī)則Ⅱ2/5.1.6條所提及的警報應能在可燃貨物蒸氣—空氣混合物中安全使用。就本要求而言,所配備的滅火系統(tǒng)應能適用于機器處所。但所攜帶的二氧化碳氣量應足以能在任何情況下提供相當于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