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加強防火責任制問題的通知
1994年3月1日 粵府辦[1994]6號
各市、縣、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我省消防工作的領導,進一步完善各級防火責任制經(jīng)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由陳紹基同志任廣東省防火責任人,負責領導全省的消防工作。各市、縣(區(qū))鎮(zhèn)(鄉(xiāng))政府和管理區(qū)以及各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含三資企業(yè))必須指定一名防火責任人。政府防火責任人由上一級政府任命,在上一級防火責任人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本地區(qū)的消防工作;各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含三級企業(yè))的防火責任人由該單位的法人代表擔任,經(jīng)所在地政府任命后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
二、 各防火責任人的職責是: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它有關消防法規(guī),負責制定本地區(qū)、本單位消防發(fā)展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進行消防知識宣傳;組織防火檢查,消防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處理火警事故,調查火災原因。
三、 各防火責任人每半年一次向上一級防火責任人書面報告工作。今后,各級政府和各部門要把防火責任人是否做好消防工作作為業(yè)務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對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消防事故的防火責任人,要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