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的原則,為管理相對人提供快捷、便利和優(yōu)質的服務。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切實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加強對防雷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理人民群眾投訴,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有第(一)項行為的,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同時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資質的;
?。ǘ┎痪邆浞览籽b置檢測資質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
?。ㄈ┩扛?、倒賣、出租、出借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具備相應資質從事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或者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ǘ敯惭b防雷裝置拒不安裝的;
(三)防雷裝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防雷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發(fā)放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
(二)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和技術規(guī)范對防雷裝置設計進行審核或者對防雷裝置進行竣工驗收的;
(三)指定防雷專業(yè)技術服務單位或者防雷產品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稱。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