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應急預案編制
第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當按照相應的應急預案編制框架或者指南進行。
省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編制框架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其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由相應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jù)實際情況組織制定。
第十一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負責應急預案起草工作。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開展風險分析和應急能力評估工作,分析應急預案適用范圍內(nèi)容易引發(fā)突發(fā)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qū)域的情況,分析本地區(qū)及周邊地區(qū)應急資源分布和具備的應急能力情況。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基本內(nèi)容應當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jù)和適用范圍,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各相關部門職責,突發(fā)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應急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事后恢復與重建措施等。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和企事業(yè)單位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確定具體應急預案內(nèi)容。
第十四條 鼓勵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建立健全有關危險源、危險區(qū)域、應急資源等基礎信息數(shù)據(jù)庫和應急預案數(shù)字化管理系統(tǒng)。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征求相關人民政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三章 應急預案批準與發(fā)布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辦法實施應急預案審議、批準、備案和公布等事項。
第十八條 省總體應急預案在征求省有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專家組意見后,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在征求有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后,由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九條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由制定部門行政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審核,并征求相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后,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部門應急預案經(jīng)征求相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后,由制定部門行政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送審或報批時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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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編制過程及主要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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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應當實行備案制度。
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央在湘單位、省屬企業(yè)、省內(nèi)高校應急預案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備案。
企事業(yè)單位應急預案、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進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 涉及保密內(nèi)容的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國家秘密及密級的規(guī)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審議通過、批準后生效,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應急預案應當印發(fā)到有關部門和單位。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應急預案。涉及保密的,應當符合保密要求,并制作應急預案簡本公布。
應急預案封面應當標示其名稱、制定機關或者單位、版本標識和公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