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規(guī)范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提高處置突發(fā)事件的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應急預案編制、批準、發(fā)布、修訂,以及宣傳、培訓和演練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tǒng)一規(guī)劃、分類指導、歸口管理、分級實施、逐級監(jiān)督的原則。
第四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結合應急管理實際需要,貫徹落實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的要求。
省總體應急預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專項應急預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其牽頭制定機關和參與制定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部門應急預案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省以下(不含省級,下同)總體應急預案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省以下專項應急預案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其牽頭制定機關和參與制定單位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省以下部門應急預案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要求,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省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啟動或實施的協(xié)調和監(jiān)督工作。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相關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擔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管理的具體指導和協(xié)調工作。
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應急預案的編制、實施、協(xié)調和監(jiān)督工作。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類型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應當由其制定機關或者單位負責。
第六條 應急預案應當滿足以下總體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方針政策規(guī)定;
?。ǘ┍3峙c相關應急預案銜接;
?。ㄈ┡c突發(fā)事件風險狀況和具備的應急能力相適應;
(四)措施具體,程序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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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內容完整,信息準確;
?。ㄆ撸┪淖趾啙嵰?guī)范,通俗易懂。
第七條 鼓勵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用信息化、數(shù)字化等先進技術提高應急預案管理水平。
第八條 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和修訂應急預案,導致突發(fā)事件處置不力或者危害擴大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為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