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湖南省雷電災害防御條例》、中國氣象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防雷減災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工作的領導,加大防雷基礎設施建設投入。
第四條市、縣氣象局是當地防雷減災工作的主管機構。建設、規(guī)劃、發(fā)改委、安全生產監(jiān)督、工商、質量技術監(jiān)督、房產管理、水利、電業(yè)、信息產業(yè)管理、消防、公安、政務中心等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未設防雷減災管理機構的縣、區(qū),其防雷減災管理工作由市氣象局負責。
第五條防雷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防雷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的單位承擔,凡承擔防雷設計和施工的單位必須將資質證送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禁止無證設計、施工和超出資質等級承建防雷工程。
依法取得建筑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可以在核準的資質范圍內從事建筑工程的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施工。
第六條下列建(構)筑物或者設施,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按國家規(guī)定的防雷技術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安裝合格的防雷裝置:
?。ㄒ唬┥a、儲存、銷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或者設施。
?。ǘ┐笮凸灿媒ㄖ?、住宅區(qū)、水電站、工業(yè)園區(qū),15米以上的水塔、鐵塔、煙囪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
?。ㄈ┴敹?、金融、保險、通信、醫(yī)療、電視廣播、交通管理等部門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及其弱電設備和易遭受雷擊的公共設施。
第七條對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者設施,重要物資倉庫或者重大建設工程,高層建筑,建設單位應當進行雷擊風險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和設計的依據。
第八條防雷裝置設計,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進行防雷工程施工。
第九條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核準的防雷裝置設計圖紙和技術規(guī)范進行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防雷裝置設計。
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期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其防雷裝置施工實行全程監(jiān)督與服務。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審核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變更的,應按原規(guī)定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防雷裝置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并要求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