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發(fā) 文 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46號
發(fā)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發(fā)布日期:2011-01-14
實施日期:2011-06-01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ㄒ唬┥a加工區(qū)與生活區(qū)隔離;
? (二)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shù)量相適應的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 (三)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shù)量相適應的設施或者設備,有相應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風、照明、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 (四)直接接觸食品的生產加工設施或者設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ㄎ澹┚哂泻侠淼脑O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
第三十一條?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核準的,應當向所在地區(qū)縣(自治縣)質量監(jiān)督部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 ?。ㄒ唬┥a加工核準申請書;
? ?。ǘ┥暾埲松矸葑C明;
? ?。ㄈ┥a加工固定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材料;
? ?。ㄋ模┥a加工設備、設施清單;
? ?。ㄎ澹┰O備布局平面圖和工藝流程圖;
? ?。﹫?zhí)行的食品安全標準;
? ?。ㄆ撸┦称钒踩芾砣藛T名單和食品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文本。
? 依法需要預先核準名稱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同時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 ?。ㄒ唬┦褂玫脑戏鲜称钒踩珮藴?,依法屬于生產許可管理的,應當使用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 ?。ǘ┌凑毡WC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原料,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
? (三)生產加工過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 (四)食品生產加工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無毒無害;
?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當洗凈、消毒,保持清潔;
? (六)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 ?。ㄆ撸┱_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滌劑、消毒劑;
? ?。ò耍┯盟蠂乙?guī)定的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
? ?。ň牛臉I(yè)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負責人應當對食品安全負責,向社會公開承諾食品安全,不亂用、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生產加工假冒偽劣食品。
?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 ?。ㄒ唬┤橹破?、酒(不含糧食釀造酒)、罐頭制品、果凍等高風險食品;
? ?。ǘ9胗變汉推渌囟ㄈ巳旱闹鬏o食品;
? ?。ㄈ┞暦Q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 ?。ㄋ模┦匈|量監(jiān)督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連鎖經營的集中交易市場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產加工。
?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供貨者名稱及聯(lián)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出坊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限、銷售對象、銷售日期等內容。
? 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至少每半年檢驗1次;首次出坊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銷售。
? 不具備食品檢驗能力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季節(jié)性或者臨時性生產加工的,應當在開業(yè)、停業(yè)前3日內報告所在地區(qū)縣(自治縣)質量監(jiān)督部門。無正當理由的,停業(yè)不能超過6個月。
? 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