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申請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guī)定數量的資金;
?。ǘ┯蟹弦?guī)定的車輛及配套設施、設備;
?。ㄈ┯蟹弦?guī)定的固定的停車場所;
?。ㄋ模┯蟹媳緱l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ㄎ澹┯邢鄳呢熑纬袚芰Γ唬┓?、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車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營運車輛標準并經檢測合格;
?。ǘ┌惭b出租汽車頂燈、空車標志和經檢定合格的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
?。ㄈ﹪娡砍鲎馄嚳瓦\標志;(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ㄈ┯?年以上駕齡且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ㄋ模┙浰诘厥小⒖h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服務規(guī)范、機動車維修、旅客急救基本知識和技能等考試合格。
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的考試范圍、標準等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申請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的,應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當地城市交通規(guī)劃、道路運輸發(fā)展規(guī)劃,綜合考慮出租汽車客運市場供求狀況,通過招標投標等公開、公平的方式確定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許可,并向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fā)車輛運營證。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營運區(qū)域內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不得擅自暫停、終止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出租汽車上標明基價、車公里運價等運費標準、經營者名稱以及監(jiān)督電話。
第二十三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持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上崗,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凑粘鲎馄嚴锍逃媰r表顯示的金額收取運費,但與乘客另有約定的除外;
?。ǘ┰谠S可的營運區(qū)域內營運,不得異地營運,但可以送乘客到異地并載客返程;
(三)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故意繞行;
?。ㄋ模┪唇洺丝屯?,不得搭乘其他乘客;
?。ㄎ澹┎坏脽o故拒載乘客。第三節(jié)貨運經營
第二十四條貨運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貨運經營者需要終止貨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辦理有關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法規(guī)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有關手續(xù)后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xù)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第二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提供方便、及時的服務,確保鮮活農產品運輸暢通有序。
第二十七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人員、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工具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guī)定。
第四節(jié)客運和貨運的共同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由稅務部門監(jiān)制的發(fā)票、車票。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
省外貨運車輛在本省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超過30日的,貨運經營者應當向駐在地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按照規(guī)定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