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同步規(guī)劃、設計智能交通項目、監(jiān)控設備、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并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步施工。交通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城市道路以及道路配套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建設和竣工驗收,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 城市停車場(庫)的規(guī)劃和建設應當符合道路通行條件,適應車輛停放需求。
??? 第十八條 在交通事故多發(fā)或者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路段,道路管理養(yǎng)護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置警告標志、減速或者防護設施。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設施等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會同安全生產監(jiān)督部門向有關責任主體單位提出整改意見;必要時向當?shù)厝嗣裾畧蟾?,當?shù)厝嗣裾畱敿皶r作出處理決定。
??? 第十九條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設置的管線、照明、廣告牌等設施或者種植的植物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出現(xiàn)損壞或者照明不足,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等妨礙安全視距、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交通、建設、電力、市容、園林、通訊、市政等相關單位應當及時進行修復或者排除。
??? 禁止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上晾曬物品。需要在交通隔離護欄上懸掛橫幅或者設置宣傳標牌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進行打谷曬場、晾曬物品、堆物作業(yè)和其他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動。
??? 第二十一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施工完畢應當及時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恢復通行。
??? 第二十二條 道路作業(yè)單位在道路上進行維修、養(yǎng)護、保潔、綠化等作業(yè)時,應當采取必要的交通安全防護措施。作業(yè)人員應當穿著醒目的安全防護服裝,使用噴涂或者粘貼有醒目反光材料的車輛。
??? 道路作業(yè)單位在高架道路、立交橋、下穿道路等特殊路段進行作業(y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的方案進行作業(yè)。
??? 第二十三條 開辟、調整公共汽車、長途汽車的行駛路線和站點,建設、交通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安全、暢通的要求確定。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guī)定
???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可以按照車型劃分車道,并設置車道標志、標線。
??? 車輛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車道行駛,不得騎跨道路中心線、車道分隔線行駛,不得任意掉頭。
??? 第二十五條 在設置公交專用車道的路段,公共汽車應當在專用車道內行駛;遇到轉彎或者遇有障礙時,可以臨時借用其他車道,轉彎或者超越障礙后須及時駛回公交專用車道。
??? 公交專用車道僅供公共汽車、校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得在公交專用車道內行駛;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遇特殊情況時,其他車輛可以在交通警察的指揮下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
??? 第二十六條 車輛通過有方向指示信號燈并設置待行區(qū)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根據(jù)信號指示依次進入待行區(qū)停車等候。
??? 第二十七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 (一)不得轉借或者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
??? (二)聽從交通警察的指令,接受檢查,不得駕車駛離現(xiàn)場;
??? (三)不得有吸煙、飲食、穿著拖鞋、撥打接聽手持電話、查看信息、翻閱書籍和報刊資料、觀看電視以及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 (四)機動車確需借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的,時速應低于20公里,并確保安全;
??? (五)不得用非牽引車牽引貨運用途的掛車;
??? (六)不得用全掛車、載運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牽引故障機動車;
??? (七)不得用摩托車、非標準車和電動自行車牽引、助推其他車輛;
??? (八)單位接送職工上下班的機動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靠;
??? (九)輪式專用機械車上道路,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 (十)機動車等待通行信號或者前方受阻臨時停車時,不得允許乘車人上下車輛;
?? (十一)不得在城市禁鳴區(qū)域內違反規(guī)定鳴喇叭;
?? (十二)主動避讓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得有阻礙、穿插、尾追等行為。
??? 第二十八條 車輛通行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 (一)禁止正三輪摩托車、畜力車、人力客運三輪車在市區(qū)道路上行駛;
??? (二)特型機動車、重型和中型載貨汽車、重型和中型專項作業(yè)車、重型和中型全掛以及半掛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變型拖拉機以及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市區(qū)二環(huán)路以內(不含二環(huán)路)道路行駛;
??? (三)外地大型載客汽車以及外地(含三縣)摩托車、取得外地臨時通行標志(含三縣)的非標準車不得進入市區(qū)二環(huán)路以內(不含二環(huán)路)道路行駛;
??? (四)本市大型和中型載客汽車、外地中型載客汽車不得進入市區(qū)一環(huán)路以內(含一環(huán)路)道路行駛;
??? (五)載貨汽車不得進入市區(qū)環(huán)城公園路以內(含環(huán)城公園路)道路行駛;
??? (六)人力平板車、人力貨運三輪車不得進入市區(qū)一環(huán)路以內(含一環(huán)路)道路行駛。
??? 上述車輛因特殊情況確需通行的,應當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