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交通違章行為處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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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由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50%;(二)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三)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牌證或者他人的駕駛證;(四)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五)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
第十一條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貨運車輛和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客運車輛,不得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區(qū)通行。不聽交通警察勸阻,強行通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貨運車輛裝載貨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一)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內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二)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不足100%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三)超過核定載質量100%以上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非客運車輛載人超過額定乘員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
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一)超過額定乘員20%以內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二)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不足50%的,處500元罰款;(三)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不足100%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四)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的,處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