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是工傷概念的最基本含義。那么,應當如何界定“工作時間”與“工作場所”呢?
“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如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通常情況下,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如果職工所在單位對工作時間沒有新的要求,只是規(guī)定了上下班的具體時間,那么這段時間就屬于職工的工作時間。但是,如果單位在合法的前提下對其職工的工作時間有特殊要求,比如對那些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來說,單位確定的工作時間,就應該屬于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主要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如果因工作需要去其他地方受到傷害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需要指出的是,職工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因單位的設施和設備不完善、勞動條件或勞動環(huán)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職工傷害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