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 一家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員工李某2009年2月在上班途中被一卡車撞到,卡車逃匿,李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后最終得救。但是李某的右腿被完全壓斷,且永遠無法康復,病情穩(wěn)定后,李某進行了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結果為5級工傷。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5級傷殘需要用人單位按月向其支付傷殘津貼。2009年12月,雙方的派遣協(xié)議到期,該客戶決定不再續(xù)簽,而對于工傷員工李某的傷殘津貼,也停止支付。
經(jīng)過溝通后,李某同意與派遣公司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派遣公司向其一次性支付10年的傷殘津貼,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和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
請問,這些費用到底應當由用工單位還是派遣公司來承擔?
答復:
《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勞務派遣公司、用工單位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僅籠統(tǒng)規(guī)定出現(xiàn)問題的,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對于勞務派遣員工來講是一種保護,即無論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如何約定,其相應的勞動權益由這兩家公司共同承擔。
涉及到勞務派遣員工的工傷問題,由于工傷保險待遇是明確的,在這個前提下,無論是派遣公司還是用工單位都有義務來承擔這些法律責任。對于5級工傷的員工,需要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和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guī)定,上述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支付 (即由勞務派遣公司來支付)。在勞務派遣公司拒絕支付或無能力支付的情形下,派遣員工可以向用工單位主張,由用工單位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若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關于工傷責任沒有在派遣協(xié)議中明確劃分,那么依法應當由勞務派遣公司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由派遣公司來承擔接續(xù)的傷殘津貼與 “兩金”。但是,對于李某來講,其有權利要求派遣公司承擔責任,也有權利要求用工單位來承擔相應的責任。若其要求用工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用工單位承擔后,可以向派遣公司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