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傷亡事故分類原則
要為預防事故的重復發(fā)生提供依據,事故分類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通用性。每起事故所涉及到的各種問題都可以從分類中找到明確的歸屬。
(二)分類內容詳略適中。既能使事故統(tǒng)計分析的工作量最小,又能充分說明問題的實質。
(三)各類之間歸類清楚、意義明確、互不包含。
(四)盡可能考慮與國際標準化趨于一致,以便于國際間安全信息的交流、比較和借鑒。
(五)便于用計算機來進行事故資料的管理和統(tǒng)計分析。
二、有關國外事故分類的情況
事故分析分類工作始于美國,美國勞工統(tǒng)計局早在1920年就出版了《工業(yè)事故統(tǒng)計標準方法》。1937年,此方法獲美國標準局正式批準,名為《搜集編制工業(yè)事故原因的標準方法》。在以后的應用過程中,這一方法又歷經1941年、1962年、1969年、1973年和1977年的多次修訂、完善,最后定為《記錄工作中的人身傷害性質及過程的有關基礎事實的記錄方法》。此外,美國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管理局(OSHA)制定的OSHA記錄管理系統(tǒng)也自1970年12月29日尼克松在白宮為《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法》舉行簽字儀式后開始正式實施。其實,該系統(tǒng)中的事故記錄方法與美國國家標準協(xié)會(ANSI)制定的ANSI Z16·1—1973、Z16·2基本上是一致的。
ANSI制定的分類方法認為,事故的每一重要因素都屬于下列七類之一:
1.傷害性質;
2.受傷害部位;
3.致害源:辨識直接引起已識別的傷害或使人遭受痛苦的那些物質、物體、暴露源或身體的運動;
4.事故類型;識別直接導致事故的事件;
5.危害條件:識別有害的物理條件或環(huán)境,它們促使或引起前已指定的事故類型的發(fā)生;
6.事故起因物(或部分起因物):識別物體或物質,此指其中或周圍存在上述危害條件的物體或物質;
7.不安全行動:識別直接促使或引起上述事故中發(fā)生的錯誤行動,這行動通常由安全程序所接受。
其他許多國家,諸如日本、法國、印度及前蘇聯(lián)等的事故分類方法,雖在內容上不盡相同,但大多源自或仿效于美國。我國現行的國家標準GB6441—86《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基本上也是以美國標準為依據,在參考日本現行分類方法和基礎上形成的。
國際勞工局在事故分類方面也開展了大量工作。早在1923年國際勞工組織召開的第一屆國際勞動統(tǒng)計學家會議上就曾通過決議,對事故進行分類。這種分類是一種按事故原因區(qū)分事故的簡單分類體系,它所涉及的原因包括如下主標題:(1)機械:原動機、動力傳動裝置、、起重機、加工機械;(2)運輸:鐵路、船舶、車輛;(3)爆炸;(4)有害、高溫或腐蝕性物質;(5)電氣;(6)人員墜落;(7)沖擊和碰撞;(8)落下物體;(9)墜落;(10)非機械搬運;(11)手工具;(12)動物;(13)其他。
由于這種基于事故原因的簡單分類方法存在著每個原因都有許多解釋及一些因素組合導致的事故難以說明等缺陷,故1962年10月國際勞工組織召開的第十屆勞動統(tǒng)計學家會議正式通過了新的標準的分類體系,這一體系將工業(yè)事故按下列主題加以分類:
A.按事故類型分類
(1)人員墮落;
(2)下落物體打擊;
(3)踩、踏于物體,被物體碰撞或被除下落物體外的其他物體打擊;
(4)被物體夾卷;
(5)動作用力過猛;
(6)暴露于異常溫度之下;
(7)觸電;
(8)接觸有害物質或放射性物質;
(9)其他不能分類的事故類型,包括由于缺乏充分數據不能分類的事故。
B.按起因物分類
(1)機器:
1)除電動機外的原動機;
2)傳動機械;
3)金屬加工機器;
4)木工和相應機器;
5)農業(yè)機械;
6)采礦機械;
7)不能再分類的其他機器。
(2)運輸和提升設備:
1)提升機械和設備;
2)鐵路運輸設備;
3)除了鐵路運輸之外的車輛運輸設備;
4)空中運輸設備;
5)水上運輸設備;
5)其他運輸設備。
(3)其他設備:
1)壓力容器;
2)熔爐、火爐、窯;
3)冷凍設備;
4)電力設備(包括電動機,但不包括手持電動工具);
5)手持電動工具;
6)除手持電動工具以外的工具、器具和設備;
7)固定梯子和活動梯子;
8)腳手架;
9)不能再分類的其他設備。
(4)材料、物質和放射物:
1)炸藥;
2)除炸藥之外的粉塵、瓦斯、液體和化學劑;
3)飛來的碎片;
4)放射物;
5)不能再分的材料和物質。
(5)勞動環(huán)境:
1)戶外;
2)戶內;
3)地下。
(6)別處不能分的其他起因物:
1)動物;
2)不能再分的其他起因物。
(7)缺乏充分數據不能分的起因物:
C.按傷害性質分類
(1)骨折;
(2)錯位;
(3)扭傷和拉傷;
(4)腦震蕩和其他內傷;
(5)截肢和摘除;
(6)其他損傷;
(7)外傷;
(8)挫傷和擠壓;
(9)燒傷;
(10)嚴重中毒;
(11)氣候、暴露狀態(tài)和有關條件的作用;
(12)窒息;
(13)電流作用;
(14)輻射作用;
(15)不同性質的組合傷害;
(16)其他未加規(guī)定的傷害。
D.按身體傷害部位的工業(yè)事故分類
(1)頭部;
(2)頸部;
(3)軀干;
(4)上肢;
(5)下肢
(6)多處傷害;
(7)全身傷害;
(8)未加規(guī)定的傷害部位。
這復雜的分類體系考慮到,事故很少是由于單一因素引起的,而是多因素導致的結果,按“事故類型”的分類辨別了直接導致傷害的事件,指出引起傷害的物體或物質如何與受害人接觸,而且這往往被認為是分析問題的關鍵。按起因物的分類可以用來劃分與傷害或與事故有關的起因物。很明顯。如果工業(yè)事故按這兩方面分類,能獲得更有啟發(fā)性的信息。然而,出于事故預防的目的,按引起事故的起因物分類顯得更重要。按傷害性質和身體傷害部位的分類方法是為了進行詳細分析提供必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