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解釋】本條是關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工傷認定職責中,違法、違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可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1.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職權。
?。?)行政確認權。行政確認權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認、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確認權是一種要式的行政行為,是對特定的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是否存在的甄別,因此,行政主體對特定的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的確認,應當以書面形式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一定的技術規(guī)范作出。條例賦予勞動保障部門對因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yè)病進行工傷認定的權力,即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必須嚴格按照條例關于工傷范圍和認定的程序進行認定。
(2)行政調查權。行政調查權是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的重要手段,一般包括檢查、調查,檢驗等,是行政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特定檢查調查權的行使,應當依法進行。如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勞動保障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依法對有關事故傷害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要求被調查單位補充有關材料料,并可以記錄、復制有關資料。
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并從事有關的調查活動是其法定職責,實踐中絕大多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都能夠認真履行職責,但是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情況,弄虛作假的情況以及由于失職、讀職造成證據滅失的情形等,規(guī)定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才能杜絕這類事情的發(fā)生,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