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經濟建設的飛速發(fā)展,各類火災和急、難、險、重的社會搶險救援任務日趨復雜,如何面對復雜的火災現場,運用正確的技戰(zhàn)術措施,果斷正確地完成戰(zhàn)斗任務,是我們每個官兵值得思考的問題。近來,各單位在參加滅火戰(zhàn)斗、搶險救援、社會救助等作戰(zhàn)行動中,積極主動地采取了較為準確的方法,保證的滅火戰(zhàn)斗的成功率。但是,通過幾個較大火災的撲救,特別是多個中隊聯合參戰(zhàn)的火災撲救過程中,我們發(fā)現各單位普遍存在一些共性的問題,就這些問題我簡要地談一下個人觀點,供各位參考。
一、對“六熟悉”的落實有偏差,流于形式。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和總隊的要求,各單位積極地開展了“六熟悉”活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為我們參加滅火戰(zhàn)斗形成有效的措施和戰(zhàn)斗行動提供了第一手資料,但是我們也發(fā)現,在平時工作中,一些基層單位對“六熟悉”認識不夠,工作開展不深不細,致使“六熟悉”放在嘴上,步入誤區(qū)。誤區(qū)之一:開展“六熟悉”工作時,不是分崗位熟悉,而是“胡子、眉毛一把抓”,人為地增加了工作量,使官兵顧此失彼,“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為了使有限的人員發(fā)揮最大效力,我們應遵循“按崗位分工熟悉”的原則。誤區(qū)之二:把“六熟悉”當成調節(jié)基層開展訓練的一種方式,致使參加“六熟悉”工作的戰(zhàn)士“走馬觀花”,造成對重大單位的一些問題,如重點部位,內部消防設施等情況了解不清,工作達不到效果,到頭來是知其一,不知其二。誤區(qū)三:“六熟悉”對象是轄區(qū)的一、二級重點單位。當然,一、二級重點單位的“六熟悉”工作固然重要,但是,綜觀歷年來全國的火災發(fā)生情況,真正發(fā)生火災的重點單位只占火災總數的5%至10%,因此,在開展“六熟悉”活動的同時,我們的著眼點不要只限于一些重點單位,要有全局觀念。誤區(qū)之四:“六熟悉”是執(zhí)勤中隊的事,與消防大隊關系不大。我們應認識到,執(zhí)勤中隊與消防大隊在此項工作開展時,有著較大的互補性。一是基層單位要保持與消防大隊密切聯系,不斷從大隊獲取更新的情況,以便有針對性的開展工作。二是消防大隊在進行工程驗收時,要有中隊干部參加,以便詳細及時地掌握新單位的具體情況。三是消防大隊可以利用執(zhí)勤中隊開展“六熟悉”時反饋的信息,及時進行檢查、監(jiān)督。從以上存在的幾個誤區(qū)我們應認識到,“六熟悉”工作是一項經常性工作,這對于提高官兵的組織指揮能力、臨機處置能力,以便各類人員在緊急狀態(tài)下明確自己的職責、分工,確保遇事不慌、心中有數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因此基層單位要真正將“六熟悉”工作落實到實處,保持扎實嚴謹的工作態(tài)度,才能使我們的隊伍時刻處于一個良好的狀態(tài),圓滿完成各項戰(zhàn)斗任務。
二、避免火場秩序混亂,減少火災撲救中的錯誤行動
目前,支隊在撲救過程中存在的最大問題是火場秩序混亂,主要表現在:火場中停車位置及水槍陣地設置不合理,滅火作戰(zhàn)人員慌亂,器材操作不熟練,圍觀群眾亂串中隊亂占通信頻道等。
導致火場混亂的原因在于:一是火場指揮員的錯誤決策和指揮。使火場出現停車無序,特別是多個中隊到場后,長蛇陣現象屢見不鮮,造成交通堵塞;以中隊為單位作戰(zhàn)時,首車盲目占用水源,二、三車各自為戰(zhàn),無法形成有效的作戰(zhàn)陣形,不能很好地利用分水器形成有效的支線進攻,水帶鋪設雜、亂、多。例如,在2004年11月29日來鳳街1號南京市塑料三廠火災撲救中,就曾出現頭部車占據消火栓,二、三部車無水源可用的現象。二是戰(zhàn)斗人員火場經驗缺乏,心理素質差。面對復雜的火災現場,任何人瞬間的驚恐都是在所難免的。但戰(zhàn)斗員的慌張常常導致手忙腳亂,出現展開水帶時扭曲、折疊、接口脫落,甚至出現平時很熟悉的器材到火場后卻找不到擺放位置,不能貫徹指揮員的戰(zhàn)斗意圖;駕駛員的慌張常常導致停車不擇路線,造成交通堵塞;有的單位到達火場后,水槍手、后方號員缺乏配合,基層單位平時撲救一般建筑火災較多,但許多中隊到場后,水槍手不知如何設置水槍陣地,不敢大膽內攻,往往出現水槍在外面吊高射炮的現象,有的甚至貽誤了戰(zhàn)機,造成火災蔓延擴大。三是對器材的操作不夠熟練。有些基層中隊執(zhí)勤觀念淡薄,在新駕駛員下隊和老兵退伍后,沒有及時組織對新駕駛員以及頂替值班的后勤人員進行針對性訓練,導致在火場上出現駕駛員不會上吸水管、1個九米拉梯四五個號員還架不上去等現象,浪費了火場上的人力資源,直接影響進攻速度,貽誤寶貴的第一控制時間。四是未能形成有效的火場警戒。面對火場圍觀群眾,消防隊到場后未能及時組織人員進行疏散、警戒,及時協調公安巡警協助治安管理,控制人員疏散。五是火場通信混亂。主要表現在:中隊亂占通信頻道,未能指定中隊本身以及班的專用頻道,未落實“先收后發(fā)”的原則,出現與火場無關的通信聯絡等,直接影響了通話接入,干涉了火場指揮,進一步擾亂了火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