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注:根據(jù)國家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總局第79號令進行修訂?
國家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
第40號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jiān)督管理暫行規(guī)定》已經(jīng)2011年7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總局局長 駱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jiān)督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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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fā)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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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chǎn)、儲存、使用和經(jīng)營的單位(以下統(tǒng)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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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zhèn)燃氣、用于國防科研生產(chǎn)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及港區(qū)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不適用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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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標準辨識確定,生產(chǎn)、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的數(shù)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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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是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chǎn)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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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實行屬地監(jiān)管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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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本規(guī)定,對本轄區(qū)內的重大危險源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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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險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tǒng),推進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部門重大危險源安全監(jiān)管的信息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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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辨識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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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并記錄辨識過程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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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組織本單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技術人員或者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安全評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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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危險化學品單位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可以與本單位的安全評價一起進行,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也可以單獨進行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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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險源根據(jù)其危險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重大危險源分級方法由本規(guī)定附件1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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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重大危險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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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且毒性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guī)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guī)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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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客觀公正、數(shù)據(jù)準確、內容完整、結論明確、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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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估的主要依據(jù);
(二)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事故發(fā)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僅適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周邊場所、人員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術和監(jiān)控措施;
(八)事故應急措施;
(九)評估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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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單位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的,其安全評價報告中有關重大危險源的內容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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