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決定》已經(jīng)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施行?! ? 公安部部長 孟建柱 2012年9月12日 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登記..." />
第五節(jié) 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yè)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yè)應當確認機動車并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的校車、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車輛管理所的監(jiān)督下解體。
機動車回收企業(yè)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后七日內(nèi)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nèi),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出具注銷證明。
第二十八條? 除本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一)機動車滅失的;
(二)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nèi)使用的;
?。ㄈ┮蛸|(zhì)量問題退車的。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ㄒ唬C動車登記被依法撤銷的;
?。ǘ┻_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依法收繳并強制報廢的。
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二十九條? 屬于本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ㄒ唬C動車登記證書;
?。ǘC動車行駛證;
?。ㄈ儆跈C動車滅失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滅失證明;
?。ㄋ模儆跈C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nèi)使用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出境證明,其中屬于海關監(jiān)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jiān)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
(五)屬于因質(zhì)量問題退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制造廠或者經(jīng)銷商出具的退車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nèi),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出具注銷證明。
第三十條? 因車輛損壞無法駛回登記地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所在地機動車回收企業(yè)交售報廢機動車。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yè)應當確認機動車并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的校車、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的監(jiān)督下解體。
機動車回收企業(yè)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后七日內(nèi)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報廢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nèi),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并通過計算機登記系統(tǒng)將機動車報廢信息傳遞給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接到機動車報廢信息之日起一日內(nèi)辦理注銷登記,并出具注銷證明。
第三十一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ㄒ唬┻_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
?。ǘC動車登記被依法撤銷后,未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
?。ㄈ┻_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依法收繳并強制報廢的;
?。ㄋ模C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時未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
第三十二條? 有本規(guī)定第九條第(一)項、第(八)項、第(九)項或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節(jié) 校車標牌核發(fā)
第三十三條? 學?;蛘咝\嚪仗峁┱呱暾埿\囀褂迷S可,應當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教育行政部門送來的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在一日內(nèi)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
第三十四條? 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請人交驗機動車之日起二日內(nèi)確認機動車,查驗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衛(wèi)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審核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屬于專用校車的,還應當查驗校車外觀標識。審查以下證明、憑證:
?。ㄒ唬C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ǘC動車行駛證;
?。ㄈ┬\嚢踩夹g檢驗合格證明;
?。ㄋ模┌ㄐ旭偩€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的校車運行方案;
?。ㄎ澹┬\囻{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門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教育行政部門回復意見,但申請人未按規(guī)定交驗機動車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學?;蛘咝\嚪仗峁┱甙凑铡缎\嚢踩芾項l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后,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取校車標牌。領取時應當填寫表格,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ㄒ唬C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校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機動車行駛證;
?。ㄋ模┛h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校車使用許可;
(五)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校車運行方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領取表之日起三日內(nèi)核發(fā)校車標牌。對屬于專用校車的,應當核對行駛證上記載的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shù);對不屬于專用校車的,應當在行駛證副頁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shù)。
第三十六條? 校車標牌應當記載本車的號牌號碼、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空军c、發(fā)牌單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車標牌分前后兩塊,分別放置于前風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風窗玻璃適當位置。
校車標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與校車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過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
第三十七條? 專用校車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非專用校車應當自取得校車標牌后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學?;蛘咝\嚪仗峁┱邞斣谛\嚈z驗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nèi)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nèi),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換發(fā)校車標牌。
第三十八條? 已取得校車標牌的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蛘咝\嚪仗峁┱邞敳鸪\嚇酥緹?、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并將校車標牌交回核發(f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專用校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zhì)。
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注銷或者撤銷的,學?;蛘咝\嚪仗峁┱邞敳鸪\嚇酥緹簟⑼\囍甘緲酥?,消除校車外觀標識,并將校車標牌交回核發(f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 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空军c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fā)生變化的,經(jīng)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重新領取校車標牌。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將校車標牌的發(fā)放、變更、收回等信息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
學?;蛘咝\嚪仗峁┱邞斪匀〉眯\嚇伺浦掌?,每月查詢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核發(fā)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匯總轄區(qū)內(nèi)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和交通事故等情況,通知學?;蛘咝\嚪仗峁┱?,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一條 校車標牌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學?;蛘咝\嚪仗峁┱邞斚蚝税l(fā)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申請時,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機動車行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nèi)審核,補發(fā)或者換發(fā)校車標牌。
第三章 其他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申請辦理機動車質(zhì)押備案或者解除質(zhì)押備案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和典當行共同申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ㄒ唬C動車所有人和典當行的身份證明;
?。ǘC動車登記證書。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nèi),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質(zhì)押備案或者解除質(zhì)押備案的內(nèi)容和日期。
有本規(guī)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質(zhì)押備案。對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或者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辦理解除質(zhì)押備案。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身份證明,屬于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nèi),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補發(fā)、換發(fā)機動車登記證書。
啟用機動車登記證書前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未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但屬于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變更、轉(zhuǎn)移或者抵押登記的,應當在申請前向車輛管理所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身份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nèi),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fā)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身份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未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號牌、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nèi)補發(fā)、換發(fā)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補發(fā)、換發(fā)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
補發(fā)、換發(fā)號牌期間應當核發(fā)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ㄒ唬┪翠N售的;
?。ǘ┵徺I、調(diào)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的;
?。ㄈ┻M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ㄋ模┮蜉S荷、總質(zhì)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ǘ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ㄈ儆诒疽?guī)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ㄋ模儆诒疽?guī)定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ㄎ澹儆诒疽?guī)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nèi),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于本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轄區(qū)內(nèi)臨時行駛的,核發(fā)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qū)臨時行駛的,核發(fā)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于本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核發(fā)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因號牌制作的原因,無法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核發(fā)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fā)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對具有本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fā)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所有人發(fā)現(xiàn)登記內(nèi)容有錯誤的,應當及時要求車輛管理所更正。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nèi)予以確認。確屬登記錯誤的,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更正相關內(nèi)容,換發(fā)行駛證。需要改變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應當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fā)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第四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被盜搶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根據(jù)刑偵部門提供的情況,在計算機登記系統(tǒng)內(nèi)記錄,停止辦理該車的各項登記和業(yè)務。被盜搶機動車發(fā)還后,車輛管理所應當恢復辦理該車的各項登記和業(yè)務。
機動車在被盜搶期間,發(fā)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車身顏色被改變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憑有關技術鑒定證明辦理變更備案。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nèi)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nèi),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
第五十條? 除大型載客汽車、校車以外的機動車因故不能在登記地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委托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應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nèi),出具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的委托書。
機動車在檢驗地檢驗合格后,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向被委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并提交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的委托書。被委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nèi),按照本規(guī)定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
營運貨車長期在登記以外的地區(qū)從事道路運輸?shù)?,機動車所有人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備案登記一年后,可以在營運地直接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并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持行駛證向機動車登記地或者檢驗合格標志核發(fā)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nèi)補發(fā)或者換發(fā)。
第五十二條? 辦理機動車轉(zhuǎn)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轉(zhuǎn)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nèi)提出申請;
?。ǘC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ㄈ┥婕霸瓩C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五十三條? 確定機動車號牌號碼采用計算機自動選取和由機動車所有人按照機動車號牌標準規(guī)定自行編排的方式。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請各項機動車登記和業(yè)務,但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除外。對機動車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傷殘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場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可以憑相關證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領。
代理人申請機動車登記和業(yè)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請機動車登記和業(yè)務,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guī)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zhì)內(nèi)容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