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中深孔爆破,嚴禁采用擴壺爆破、掏底崩落、掏挖開采和不分層的“一面墻”等開采方式。
不具備實施中深孔爆破條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經論證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淺孔爆破開采。
小型露天采石場實施中深孔爆破條件的審核辦法,由省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機進行采礦作業(yè)的,臺階高度不得超過挖掘機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臺階式開采。不能采用臺階式開采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
分層開采的分層高度、最大開采高度(第一分層的坡頂線到最后一分層的坡底線的垂直距離)和最終邊坡角由設計確定,實施淺孔爆破作業(yè)時,分層數不得超過6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30米;實施中深孔爆破作業(yè)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分層數不得超過3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60米。
分層開采的鑿巖平臺寬度由設計確定,最小鑿巖平臺寬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層開采的底部裝運平臺寬度由設計確定,且應當滿足調車作業(yè)所需的最小平臺寬度要求。
第十六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yè)的安全規(guī)定,由具有相應資格的爆破作業(yè)人員進行爆破,設置爆破警戒范圍,實行定時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圍內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霧、大風等惡劣天氣條件下進行爆破作業(yè)。雷電高發(fā)地區(qū)應當選用非電起爆系統。
第十七條對爆破后產生的大塊礦巖應當采用機械方式進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進行二次破碎。
第十八條承包爆破作業(yè)的專業(yè)服務單位應當取得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承包采礦和剝離作業(yè)的采掘施工單位應當持有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九條采石場上部需要剝離的,剝離工作面應當超前于開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二十條小型露天采石場在作業(yè)前和作業(yè)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應當對坡面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傘檐體可能塌落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yè)并撤離人員至安全地點,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隱患。
采石場的入口道路及相關危險源點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嚴禁任何人員在邊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二十一條在坡面上進行排險作業(yè)時,作業(yè)人員應當系安全帶,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懸空作業(yè)。嚴禁在同一坡面上下雙層或者多層同時作業(yè)。
距工作臺階坡底線50米范圍內不得從事碎石加工作業(yè)。
第二十二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機械鏟裝作業(yè),嚴禁使用人工裝運礦巖。
同一工作面有兩臺鏟裝機械作業(yè)時,最小間距應當大于鏟裝機械最大回轉半徑的2倍。
嚴禁自卸汽車運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超載運輸;裝載與運輸作業(yè)時,嚴禁在駕駛室外側、車斗內站人。
第二十三條廢石、廢碴應當排放到廢石場。廢石場的設置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安全規(guī)定。順山或順溝排放廢石、廢碴的,應當有防止泥石流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四條電氣設備應當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變電所應當有獨立的避雷系統和防火、防潮與防止小動物竄入帶電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對開采境界上方匯水影響安全的,應當設置截水溝。
第二十六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兼職救援隊伍,明確救援人員的職責,并與鄰近的礦山救護隊或者其他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簽訂救護協議。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加強粉塵檢測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職業(yè)危害,建立職工健康檔案,為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并指導監(jiān)督其正確使用。
第二十八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在每年年末測繪采石場開采現狀平面圖和剖面圖,并歸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