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自然災害、環(huán)境污染以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發(fā)事件的應急預案。
公安、交通運輸、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衛(wèi)生等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根據(jù)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具體實施方案。
第四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設立、籌集、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xiàn)場,并迅速報警。
醫(yī)療機構應當在接診后及時救治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不得因未及時支付費用而拖延救治。當事人不能及時支付或者無法支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應當先行墊付;車輛未參加保險且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不能及時墊付搶救費用的,應當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從基金中先行墊付。
第四十六條? 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車輛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一)駕駛車輛離開現(xiàn)場的;
?。ǘ┻z棄車輛離開現(xiàn)場或者報案后無正當理由離開現(xiàn)場未及時到達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的;
?。ㄈ┧蛡叩结t(yī)院后逃匿的;
?。ㄋ模┯袟l件報案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事故事實無法查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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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其人身損害賠償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保管。死亡人員身份確認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人身損害賠償金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
第四十九條? 道路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chǎn)損失、未造成人員傷亡,各方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應當立即撤離現(xiàn)場再自行協(xié)商處理。
第五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當事人可以自行協(xié)商解決,或者共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調解機構調解,或者申請仲裁機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對情節(jié)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五十二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并處一千元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五十三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違反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一)未在規(guī)定位置懸掛、粘貼機動車號牌和臨時通行牌證的;
?。ǘ┱趽酢⑽蹞p機動車號牌的;
?。ㄈ┨柵谱冃?、殘缺以及字跡模糊未申請換領的;
(四)未使用機動車號牌專用固封裝置的;
(五)安裝影響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識別裝置的;
(六)駕駛機動車時穿著拖鞋、撥打接聽手持電話、收發(fā)查看信息、觀看電視、配戴耳機的;
(七)在駕駛室前后窗范圍內使用鏡面反光遮陽膜,粘貼遮擋駕駛視線的文字、圖案或者放置遮擋駕駛視線的物品的;
(八)正三輪摩托車違反規(guī)定在市區(qū)道路行駛的;
(九)從事工程渣土、垃圾、煤炭等散裝物品運輸?shù)臋C動車,未按規(guī)定噴涂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完整的;
?。ㄊ┎痪邆湫\囻{駛條件而駕駛校車的;
?。ㄊ唬┠ν熊嚰友b傘、棚、載物架等妨礙安全駕駛裝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