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備案意見書(復印件);
(二)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四)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五)從業(yè)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資格情況。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第二十五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合格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驗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四)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五)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的;
(六)發(fā)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八)從業(yè)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生產經營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向原驗收部門再次申請驗收。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形成書面報告,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建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文件資料檔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或者同時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與此有關的行政許可一律不予審批,同時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給予審批通過或者頒發(fā)有關許可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并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