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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冶金工業(yè)部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guī)程

發(fā) 文 號:冶金工業(yè)部1991年9月19日
發(fā)布單位:冶金工業(yè)部1991年9月19日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加強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確保壓力容器安全運行,保護人身和設備安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以下簡稱《容規(guī)汩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冶金行業(yè)特點,特制定本規(guī)程。
第2條本規(guī)程適用于冶金行業(yè)內符合《容規(guī)》管轄范圍的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
第3條下列設備或構件應參照壓力容器的技術要求進行設計、制造和驗收,并參照本規(guī)程進行使用管理:
1.正常操作為常壓,而短時噴出物料時,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1M陽的容器.如煉鋼、煉鐵用的噴補罐、噴續(xù)罐、脫硫、脫磷的噴粉設備,以及各類氣壓輸送物料的壓罐、壓槽等;
2.冶煉工藝過程中的承壓設備,如壓力超過0.1M陽的高爐爐頂、熱風爐、除塵器、洗滌塔等口
第4條生產和工藝設備上裝設的,主要用于冷卻并附帶回收一些熱能的汽化冷卻裝置,如平爐爐門框、平妒頂拱角梁、電爐蓋、加熱爐的管式支撐、球團豎爐汽化冷卻梁等,均承壓且產牛蒸汽,I可參照鍋爐的技術雯求進行設計、制造和驗收。
第5條從事壓力容器設計、制造、現場組焊和檢驗的單位,,必須取得行級以i:(命行級)勞動部f l必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許可證書,方可承拉批準范圍內相應的壓力容器業(yè)務王作。
第6條從事壓力容器制造、現場組焊和修理的焊工,必須持有勞動部f l銀發(fā)的《鍋爐!i{力容協(xié)焊I:合格證》,并在其有效期內進行與其合格項目相應的焊接工作。
第7條從事壓力容器檢驗和檢測的人員,必須持有勞動部門簽發(fā)的《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證》和《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證》,并在其有效期內承擔與其資格證15相應的工作門
第二章材料
第8條壓力容器設計、制造、現場組焊、修理所選用的材料,其質址規(guī)格以放檢驗!但符合《容規(guī)》有關規(guī)定。有特殊要求時,應在設計(施工)圖樣或相應的技術條件上注明。
第9條壓力容器受壓元件使用新材料,必須經冶金部審杏,并報全國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10條焊接材料的選用,應根據母材的化學成份、力學性能、焊接性能、焊后熱處理要求以及耐高溫、耐低溫、耐腐蝕等使用條件綜合考慮,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一般情況下,應保證使用狀態(tài)下的接頭抗拉強度、夏比沖擊值不低于母材相應標準規(guī)定的下限值;
2.焊接低合金耐熱鋼和不銹鋼的焊接材料,應保證焊縫金屬的錯、鎮(zhèn)、鋁含量不低于母材標準的下限值;
3.第二類和第三類鋼制焊接壓力容器,應采用低氫型焊接材料;
4.鐵素體鋼之間的異種鋼焊接,一般選用主要合金元素含量介于兩者之間或接近二者問合金含的焊接材料;
5.鐵素體鋼與奧氏體鋼之間的異種鋼焊接,應選用適合異種鋼焊接的焊條;
6.復合鋼板焊接,在過渡層應考慮使用異種鋼焊接工藝方法。
第11條焊接鋼制受壓元件使用的焊條,應符合GB5117《碳鋼焊條》、GB5118《低合金鋼焊條》鋼焊條》等的規(guī)定:焊絲應符合GB1300《焊接用鋼絲》及GB4242《焊接用不銹鋼絲》等的規(guī)定。
第12條壓力容器材料的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完善的材料訂貨、檢驗、保管、發(fā)放租使用的制度單獨制定驗收、保管、烘干、發(fā)放和回收制度。
第13條驗收或復驗合格的人庫材料,應加蓋“合格材料"的印記人庫;不合格的材料.應及時注明標記.并予以隔離。
第14條壓力容器材料必須與其他材料分開保管,應按牌號、規(guī)格、材質分類存放,標記要鮮明。
第15條標記移植應符合下列要求:
l.材料下料前必須進行標記移植,并標明檢驗人員編號,移植標記必須經材料責任人員確認后方可下料;
2.壓力容器受壓元件加工時,應保留材料標記;如果鋼材標記不可避免被切掉.必須將標記移植到工件上;移植后的標記應清晰、明顯、持久,顏色應與原標記相同,字跡要工整,模糊或涂改的均無效:
3.焊接材料標記的移植,可用掛牌方式進行。
第三章設計
第16條壓力容器設計必須符合《容規(guī)》及有關標準、規(guī)范。容積大于等于0.025m3、小于0.45曠的壓力容器,可參照GB150《鋼制壓力容器》進行設計。
第17條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壓力。裝有安全泄放裝置的壓力容器.其設計壓力不得低于安全泄放裝置的開啟壓力或爆破壓力。
第18條壓力容器的設計溫度,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該材料所允許的最高或最低適用溫度。
第19條壓力容器設計,應根據介質特性和安裝地點的情況,考慮有關防震、防雷、防火、防風、防靜電、防護圍墻以及壓力容器檢驗所需的供排水、電源、基礎沉降等問題。
第20條壓力容器應在頂部設置排氣孔,底部設置排放孔。
第21條大型壓力容器附設的天橋、步道、欄桿、扶梯等,應符合有關的安全標準。
第22條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對“壓力容器注冊銘牌"和產品銘牌的安裝應提出要求,并在圖紙上表達。
第23條壓力容器設計圖上必須有設計、校對和審核人的簽字。第一、二類壓力容器的總圖必須有主要技術負責人批準簽字,第三類壓力容器的總圖必須有單位技術負責人的批準簽字,總圖(藍圖)上必須直接加蓋壓力容器設計資格印章。印單上應注明設計單位名稱、技術負責人姓名、《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書》的編號和批準日期。
第24條通用性壓力容器設計,必須經主管部門召開設計審查會通過。
第25條壓力容器設計條件應包括:介質名稱及重度;容器工作壓力、五作溫度和有效容積;接管用途、管徑、方位和聯(lián)接方式:容器安裝地的地質、氣候條件等。
第26條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至少應包括:設計說明書、設計總圖和受壓元件圖以及強度計算書。
第27條設計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設計圖樣,對中壓以上反應容器和儲存容器,還應向用戶提供強度計算書。用戶要求提供的其他設計文件,應在合同中注明。
第28條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至少應注明下列內容:
1.容器參數:名稱、類別、容積、外形尺寸、設計溫度、工作溫度、設計壓力、工作壓力、介質、受壓元件的材料牌號、供貨狀態(tài)、容器凈重、焊縫系數和腐蝕裕度等;
2.管口表;
3.技術條件:如焊接材料選擇、鋼板探傷及熱處理的要求;耐壓試驗、氣密性試驗和無損檢測的方法、標準、比例和合格等級;容器安裝要求(包括起重、吊裝)等;
4.特殊技術要求:如遇壓力容器由于結構原因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由于技術原因不宜進行液壓試驗、因生產連,應在總圖中注明安全
第29條設計圖紙一般不準復用,如復用,應經原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30條國外引進裝置的壓力容器圖紙,必須由國內具有相應壓力容器設計資格的設計單位審核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制造與現場組焊
第31條制造單位(含現場組焊,下同)必須嚴格執(zhí)行《容規(guī)》及國家有關壓力容器制造的規(guī)范、標準,嚴格按圖紙及技術條件制造。不符合本規(guī)程第23條規(guī)定的設計圖樣,制造單位不得用于制造壓力容器。
第32條制造單位需要修改原設計或材料代用,必須事先征得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取得設計修改證明文件。對改動部位應作詳細記錄。
第33條制造單位必須具備與所制產品和現場組焊要求相適應的工裝設備、檢驗設備,以及其它輔助器具等,并保持完好狀態(tài)。
第34條下料成型、焊接、無損檢測、熱處理和耐壓試驗等工藝指導書,必須由各質量保證系統(tǒng)責任人員編制,由質量保證工程師審核確認,然后付諸實施。制造過程中如需要變更,必須由原編制者提出書面資料,重新確認,并存檔。
第35條制造壓力容器用的材料,在下料前應認真核對用料的正確性,核對牌號、爐號、批號和理化性能,做到準確無誤。
第36條壓力容器施焊前,應按國家有關焊接工藝評定標準進行焊接工藝評定,提出完整的評定報告,并制訂焊接工藝規(guī)程。焊接工藝評定試件應由制造單位的焊工焊接,不允許用外單位的焊工代焊。
第37條施焊前應將坡口表面的油、銹、臟物等清除干凈,坡口兩側各10~20mm范圍內的氧化皮應打磨干凈。不銹耐酸鋼坡口兩側各100mm范圍內應涂上白歪粉,以防止焊渣飛濺沾附在鋼板上。焊接前,焊接材料和焊劑應按說明書規(guī)定烘干,焊絲必須除油和去銹。
第38條在壓力容器上局部施焊,其焊接工藝、焊接材料應與壓力容器主焊縫相同。
第39條焊縫返修,應由質量保證體系的焊接責任人員制定返修措施,經質量保證工程師確認后才能實施。
第40條焊接環(huán)境出現下列情況,必須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否則禁止施焊:
1.手工焊時,風速注10m/s;
2.氣體保護時,風速》2m/s;
3.相對濕度>90%;
4.下雨;
5.下雪。
當焊接環(huán)境溫度低于0℃時,應考慮在始焊處1∞mm范圍內預熱到15℃以上。
第41條壓力容器應按設計圖樣和有關標準要求進行焊后熱處理。
第42條制造單位必須有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并確保正常運轉,同時接受勞動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43條制造單位應不斷完善規(guī)章制度,嚴肅工藝紀律,加強質量控制點檢查,保證產品質量。
第44條制造工序必須進行中間檢驗,對質量控制卡上各工序的實際質量情況進行檢驗和簽證,不合格者不得向下一道工序流轉。
第45條產品出廠(或交工)前的檢驗,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1.產品的銘牌、標記和出廣(或交工)文件是否齊全、正確;
2.外觀質量、幾何尺寸是否符合相應標準,焊工標記是否符合要求;
3.焊接工藝評定、熱處理和無損檢測是否按規(guī)定進行,并符合要求;
4.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并符合要求。
第46條壓力容器的油漆、包裝和運輸,應按jB2536《壓力容器油漆、包裝、運輸》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47條壓力容器出廠或交工;制造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容規(guī)》第58條所要求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第五章訂貨與驗收
第48條使用單位訂購壓力容器,必須向國內具有相應壓力容器制造資格的廠家訂貨,器,必須按照《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49條非標準壓力容器的訂購,應由使用單位提供使用條件,委托有相應壓力容器設計資格的單位設計,然后由使用單位與具有相應制造資格的制造廠家簽署訂貨合同。
第50條從自外引進壓力容器(含成套設備中的壓力容器),應征求企業(yè)壓力容器主管部門的意見,州j造國采用的設計規(guī)范、標準的條款與我國《容規(guī)》發(fā)生矛盾時,原則上應以《容規(guī)》為準。
第5l條從國外引進二手成套設備中含有壓力容器,應索取壓力容器必要的圖紙和技術資料。
第52條壓力容器必須嚴格履行驗收手續(xù),經確認合格后方可進行安裝。
第53條大型或成套設備中的壓力容器驗收,應有設計、制造、施工、使用單位以及當地勞動部門的代表參加。
第54條現場組焊壓力容器的分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由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進行3耐壓試驗和竣工驗收,還應有當地勞動部門的代表參加。
第55條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制作壓力容器,或從外國引進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酌情指派專業(yè)人員參加監(jiān)造、驗收。
第56條單體壓力容器到貨后,必須經開箱檢驗合格,方可人庫。開箱檢驗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按裝箱單清點箱數和總件數;
2.每個包裝箱的實物與數量,是否與該裝箱單注明的內容相符;
3.容器本體及零部件有元損壞;
4.技術資料是否齊全;
5.提供的實物是否與圖紙相符,并滿足質量標準要求。
丘吉34122:1、2212號,;應在單體重收合格的基則上進行馴的主要內在至少應伽:
2.器與系統(tǒng)相銜接的配件是否配套;
3.制造廠組裝的配件是否符合質量標準。
第58條進口壓力容器的驗收,應嚴格按照合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59條壓力容器安裝驗收,必須按設計單位提供的和經使用單位確認的施工圖、安裝說明書、安裝精度允許值、目標值及檢測標準逐項檢查。
第60條驗收完畢,所有技術資料及壓力容器附帶的專用工具,施工單位應移交使用單位管理。原始圖紙資料應存檔。
第六章使用與管理
第61條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的領導,必須重視壓力容器的安全工作,應指定具有壓力容器專業(yè)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的主管領導必須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
1.企業(yè)經理(廠、礦長)的職責:
①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法規(guī)、標準和上級有關指示,必須把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列人工作議程;
②安排生產計劃時,應為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提供必要的條件。
2.企業(yè)主管壓力容器領導的職責:
①對本企業(yè)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有全面責任;
②及時準確地批轉國家各部門頒發(fā)的有關壓力容器文件、規(guī)程、管理辦法等,結合本企業(yè)實際情況,組織有關
職能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定期檢查執(zhí)行情況,組織總結交流;
③組織壓力容器爆炸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調查分析。
第62條企業(yè)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應由安全、設備(或機動)部門指派專人負責,并做到分工明確,
主要職責如下:
1.積極宣傳貫徹壓力容器安全法規(guī)、規(guī)程、規(guī)定等,并監(jiān)督有關單位執(zhí)行;
2.負責組織制定或審定有關壓力容器的規(guī)程和規(guī)章制度;
3.組織或參與壓力容器的設計、引進、制造、安裝、檢驗、修理、改造及報廢等有關方案的審查,竣工驗收及試車。
4.監(jiān)督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的校驗情況,掌握壓力容器的技術狀況,及時處理各種隱患,有權制止違章作業(yè)和違章指揮的行為,有權停止危險設備運行;
5.編制、審批壓力容器年度定期檢驗、檢修計劃,并組織實施:
6.負責壓力容器的建檔、技術資料管理和辦理壓力容器注冊登記、取證工作;
7.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壓力容器檢驗人員、焊工、操作工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辦理取證手續(xù),有權制止無證人員操作;
8.參加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處理意見,按規(guī)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上報所要求的事故資料及報告:
9.及時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所要求的統(tǒng)計報表和有關資料。
第63條壓力容器較多的大中型企業(yè),應視需要設置壓力容器檢驗機構,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與裝置,負責本企業(yè)的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第64條新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按勞動部頒布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向地、
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報和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
第65條在用壓力容器應采取措施(如測給補圖、內外部檢驗、無損探傷、材質化驗、水壓試驗等),補齊登記建檔必需的圖紙和資料,逐臺登記并辦理使用證。
第66條每臺壓力容器必須建有獨立的技術檔案,應有專人管理,技術檔案應包括原始技術資料和使用情況記錄資料。原始技術資料包括設計資料(總圖、受壓元件圖等)和制造組焊資料(竣工圖、設計、安裝、使用說明、質量證明書等):使用記錄資料包括操作條件(工作壓力、工作溫度及波動范圍、介質特性等)、使用情況(開始使用日期、每次開停機日期和變更使用條件情況等)、檢驗檢修記錄(日期、內容、結果)和事故記錄等。
第67條變更壓力容器的主要參數(如容積、介質、溫度、壓力或用途)應逐級申報、逐級審批。關系重大的變更,應先做試驗,并經技術鑒定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68條壓力容器過戶時,調出單位應提供設計、制造、安裝的原始資料和使用、檢驗、修理、改造、事故等記錄,并應辦理注銷手續(xù);調人單位應重新登記辦證。
第69條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變更時,應及時辦理有關于續(xù)。
第70條壓力容器經鑒定報廢后,應及時注銷,并不得再承壓使用。
第71條使用單位應根據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周期,認真編制和執(zhí)行檢驗計劃,并將年度執(zhí)行情況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第72條不能按期檢驗的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提前向企業(yè)主管部門提出充分理由、延續(xù)使用期內的安全措施和延期檢驗時間。
第73條壓力容器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
第74條有條件的單位,可成立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委員會,按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培訓焊工。
第75條選送符合壓力容器檢驗員、無損檢測人員報考條件者,參加冶金部或勞動部門組織的取證培訓。
第76條對壓力容器管理工作人員,應進行職業(yè)道德、規(guī)程、條例、專業(yè)技術和業(yè)務知識的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其技術素質和管理水平。
第77條凡有關壓力容器方面的經驗和教訓,各單位應及時總結交流。
第78條容器使用單位,應于年底將當年的各種容器數量逐級統(tǒng)計上報,第一次一
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附件1的規(guī)定,以后每年只須上報容器總數和報廢、更新情況。
第79條使用單位應根據壓力容器的類別、介質與不同的生產工藝條件,編制安全、操作和維護規(guī)程。
第80條壓力容器在運行中發(fā)生危及安全的異常情況,操作人員必須采取緊急處理措施,;許再次開車。
第81條壓力容器異常停車后,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全面細致的檢查,等確認具備啟動條件后,方能允許再次開車。
第82條采用不停車帶壓堵漏技術,必須在試驗成熟的基礎上,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相應的安全措施還必須經安全部門確認。
第83條停用、備用壓力容器的保養(yǎng),應根據使用情況、構造特點及本單位的具體條件,分別采用干式、濕式或惰性氣體保養(yǎng)方法。無論采用哪種維護保養(yǎng)方法,均必須保證容器本體、法蘭、閱門、管件及安全附件處于完好狀態(tài)。
第84條壓力容器的避雷裝置和接地保護裝置,應按要求進行定期檢查和測試,發(fā)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第85條壓力容器外壁的防護漆或保溫層應保持完好,色帶和安全標志應符合GB723l《工業(yè)管路的基本識別色和識別符號》和GB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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