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保障煤礦安全,根據(jù)《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煤礦新建、改擴建和國有重點技術改造工程(以下簡稱煤礦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編制煤礦建設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開采方案時,必須對其安全條件進行論證。
在煤礦建設工程初步設計階段,必須按規(guī)定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包括安全條件的論證、安全設施的設計等內容。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行業(yè)技術規(guī)范。
第四條 煤礦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條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按煤礦設計生產能力,實行分級負責。
設計生產能力在120萬噸/年(含120萬噸/年)以上的,由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
設計生產能力在30萬噸/年以上120萬噸/年以下的,由省級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
設計生產能力在30萬噸/年(含30萬噸/年)以下的,由煤礦所在地煤礦安全監(jiān)察辦事處負責。
未設立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其行政區(qū)域內設計生產能力在120萬噸/年以下的煤 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門負責。
第二章 設計審查
第六條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經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七條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第八條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對煤礦的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主要災害,提出切實可行的防治措施。安全設施設計中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行業(yè)安全標準,投資概算應當列入工程項目總投資概算中。
第九條 煤礦建設工程在初步設計批準前,煤礦企業(yè)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向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提交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書面申請和設計資料。
第十條 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接到審查申請后,應當對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經審查合格的主要標準是:
(一)設計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交;
(二)煤礦安全條件的論證充分,煤礦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主要災害的防治措施可行;
(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行業(y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四)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行業(yè)安全標準;
(五)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十一條 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和設計資料起30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同意的,應當以文件批復;經審查不同意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并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十二條 對已批準的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時,需經原審查機構審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