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1990年6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發(f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道路交通由公安部門統(tǒng)一管理。各級公安部門的交通管理機關具體負責《條例》和本辦法的實施。
第三條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各種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活動有關的人員,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四條 車輛、行人和趕騎牲畜應按照《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的原則通行,并嚴格遵守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規(guī)定,服從交通警察指揮和管理。
第二章 車 輛
第五條 凡在我省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均須持有和懸掛車輛管理機關核發(fā)的有效證件和號牌。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車輛進行管理。
第六條 車輛入戶轉籍須在三個月內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手續(xù)。車輛大修后,應經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方準行駛。
第七條 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 懸掛特殊標志的,應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
(二) 客、貨運機動車、正三輪摩托車,必須在車門上噴刷單位名稱或地址;貨運機動車、掛車后廂板噴刷本車放大號;
(三) 出租汽車必須在車門上噴刷單位名稱或地址及“出租”標記,小型出租車應在車頂安裝“出租”字樣的頂燈;
(四) 機動車必須裝配滅火器材(拖拉機、摩托車除外);
(五) 全掛車輛的牽引車與掛車之間的兩側必須安裝安全防護網,全掛車必須安裝斷氣制動裝置;
(六) 拖拉機不準改輪調速;
(七) 機動車輛改型、報廢,必須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嚴禁拼裝車輛。
第八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試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 車前后應懸掛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fā)的試車號牌;
(二) 由正式駕駛員駕駛;
(三) 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四) 不準載貨和乘坐無關人員。
第九條 機動教練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 安裝專用的副制動器(摩托車、小四輪拖拉機和手扶拖拉機除外);
(二) 懸掛車輛管理機關統(tǒng)一制發(fā)的教練車號牌;
(三) 不準乘座與培訓無關的人員;
(四) 按指定的路線行駛。
第十條 客運機動車、機動半掛車、平板車、鉸接式客車,不準拖帶車輛。裝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它車輛牽引。
第十一條 牽引發(fā)生故障的機動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 連接牢固;
(二) 用軟連接牽引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為五至七米;
(三) 在雨霧天氣、山區(qū)道路、冰雪道路上牽引時使用硬連接裝置。
第十二條 殘疾人專用車應由殘疾人駕駛,并按核定人數乘座。
第十三條 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應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并隨車攜帶許可證。
第十四條 懸掛省外號牌的機動車,在我省行駛、停留時間一個月以上的,應到停留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進行檢驗、登記。
第三章 車輛駕駛員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 不準赤足、穿高跟鞋駕駛車輛;
(二) 服用興奮、麻醉、安眠類藥劑后在藥力直接作用時間內,不準駕駛車輛;
(三) 駕駛車輛時,不準帶耳塞、耳機收聽廣播和錄音。
第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按時參加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組織的安全學習例會。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受聘到外單位駕駛車輛,必須持有準駕車輛的駕駛證和有關證件,到招聘單位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登記。經審驗合格,方可應聘。
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在駕駛車輛發(fā)生事故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 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員,確需移動現(xiàn)場物體時,必須設置標記;
(二) 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聽候處理,不準私自處理。
第十九條 車輛在行駛中發(fā)生故障或損壞時,必須及時移動,并在車尾懸掛警告標志,??吭诰嗦愤吽氖迕椎牡胤?,不能移動時,駕駛員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條 教練員、試車員和貨車載人的駕駛員、裝載危險物品的駕駛員,必須具有三年以上的駕駛經歷或安全行駛十萬公里以上。
第二十一條 駕駛非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 不準在城鎮(zhèn)街道、人行道和公路上學騎自行車;
(二) 騎自行車,三輪車不準拖拉其它車輛;
(三) 騎自行車通過交叉路口左轉彎時,須繞中心或按導向標志標線轉彎。
第四章 車輛裝載
第二十二條 長途客車必須按核定的人數載人。貨運汽車載人的,其車輛和駕駛員應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審驗和批準。
第二十三條 運載易移動的物體時,應捆綁牢固,車廂內不準乘人。
第二十四條 未滿十六周歲的人,騎自行車載物不準超過三十公斤。自行車不準兩車連接載物。
第二十五條 車輛運載不可解體的物品,總質量超過橋梁限載標準通過時,應經公路、市政等有關部門同意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通行手續(xù)。
第五章 車輛行駛
第二十六條 非機動車道上劃有右轉彎車道的,只準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輛能行,左轉彎和直行的非機動車不準占用。
第二十七條 各種車輛不準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因特殊情況需要通行時,必須到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通行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拖帶施工機械等專用設備時,時速不準超過二十公里,拖拉機不準超過十五公里,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通過五岔以上路口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 去向為右側相隔一個路口的按直行通過;
(二) 去向為右側相隔兩個以上路口的,按直行通過,出路口前,應開右轉向燈。
第三十條 機動車夜間行駛使用燈光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 時速不超過三十公里的,燈光須前射三十米,時速超過三十公里的,燈光須前射一百米以外;
(二) 同方向行駛的車輛,前車已開遠光燈,后車距前車不足三十米的,不準使用遠光燈;
(三) 必須開啟示寬燈、尾燈、號牌燈;
(四) 除霧天外,會車不準使用防霧燈。
第三十一條 車輛在行駛中遇到列隊或殘疾人橫過車行道時,必須減速讓行。
車輛在狹窄的山區(qū)險路上會車時,靠山壁的一方,應讓對方先行。
各種車輛在遇有前方道路阻塞時,應在本車道內停車等待,不準穿插超越,行駛時依次順行,不準隨意停留。
第三十二條 駕駛各類摩托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 不準撐傘或持物;
(二) 不準攀扶其它車輛或被其它車輛拖帶;
(三) 車把上不準懸掛物品;
(四) 兩車不準在同一車道并行。
第三十三條 在車行道一側有障礙物時,另一側距障礙物最近端三十米內不準停放車輛。
第三十四條 公共電車、汽車在站點停車時,必須靠近站臺或站點,右側距站點或道沿不得超過四十厘米。
第六章 行人和乘車人
第三十五條 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 不準在道路上打鬧、坐臥、玩耍、停留、拋物和進行其它妨礙交通的活動;
(二) 不準跨越和騎坐車道分離帶和行人護欄。
第三十六條 列隊在道路上行走,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 隊伍長度不準超過三十米,超過時應分為若干個隊伍;
(二) 每隊應有一人負責交通安全;
(三) 行經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或橫過車行道時,必須注意過往車輛,服從交通民警和道口看守人員的指揮。
第三十七條 乘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 不準與駕駛員談話,不準指使、強迫駕駛員超速行駛;
(二) 不準妨礙、干涉駕駛員的正常操作;
(三) 車未停穩(wěn)時不準上下車;
(四) 不準向車外投擲物品;
(五) 不準借紅燈在車行道內停車時上下車。
第七章 道 路
第三十八條 經公安機關批準,在道路兩側(城市人行道、公路邊溝規(guī)定的距離以外)設置的攤點,必須擺放整齊,不得影響交通。沿街商店,不準在道路上營業(yè)。
第三十九條 有關部門新設置汽車站、貨運中心站、停車場、存車處、應商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并保證交通安全與暢通。沿街設置停車場、存車處,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管理。
第四十條 組織大型群眾性活動,不準占用道路。必須占用時,應征得公安機關的同意,并遵守有關規(guī)定,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管理。舉辦物資交流會、廟會不準占用道路,不準妨礙交通。
臨時占用道路裝卸貨物、堆物作業(yè),應經有關部門同意,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辦理臨時占道手續(xù)后,方可按批準的時間、范圍占用,并及時清理路面。
第四十一條 市政、公路管理部門挖掘或維修道路時,除日常維修、養(yǎng)護道路作業(yè)外,應事先與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商定維護交通秩序的措施,設置安全防護攔(繩),夜間懸掛紅燈,設立繞道行駛的標志,需要中斷交通的,應發(fā)繞行通告,在施工路段兩端第一道交叉路口處設置繞行標志;竣工后,須及時清理現(xiàn)場,修復路面和道路設施。
其他單位或個人挖掘道路,經市政、公路部門同意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占道施工許可證,按批準的時間、范圍掛牌施工。
在施工中影響道路暢通時,施工單位或個人必須派人協(xié)助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維持交通秩序。
第四十二條 開辟專用通勤交通班車路線,設置站點,應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有關單位在道路兩側修剪、砍伐樹木,維修電桿、電線或在道路附近進行爆破等作業(yè)時,必須在交通低峰或夜間進行,并設立明顯標志,晚上應安裝紅色警告燈,不準中斷和妨礙交通。
道路上的井蓋開啟時,施工單位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并及時修復加蓋。
第四十四條 在道路兩側邊沿,不準設置與交通信號燈色相同或近似的廣告燈和廣告牌。
任何人都不得損毀、污染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宣傳牌。
第四十五條 橫跨道路的管線、標語和道路兩旁傾斜伸向路面的樹枝及分隔塊、慢車花池內的花木高度,不得影響交通安全。
第四十六條 道路出現(xiàn)塌方、塌陷、溢水等影響車輛通行時,市政、公路管理部門應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組織搶修。造成交通中斷的,應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并通知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共同采取措施。
第四十七條 新建、改建的道路,公路、市政管理部門應按國家規(guī)定設置交通標志、標線。
第四十八條 全省城鄉(xiāng)道路交通檢查站,由省公安廳統(tǒng)一規(guī)劃,設置和管理。有關部門確需上路檢查時,經市(地)公安機關同意,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的檢查站進行工作。未設公安檢查站的地方,有關部門需依法設置檢查站時,由市(地)公安機關報請省公安廳批準,并報省政府備案。
公路養(yǎng)路費征稽部門上路檢查養(yǎng)路費征收情況,按省政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 處 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外,均按《條例》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五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條例》第七十五條,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處吊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吊扣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的駕駛證。
(一) 駕駛未經批準改型、改裝機動車輛的;
(二) 道路堵塞時,不按規(guī)定順序停車,搶道行駛的;
(三) 私自將拖拉機改輪調速的;
(四) 違反規(guī)定載運危險物品的。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條例》第七十九條,處二十元以下罰款或警告,也可以單處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 載貨汽車和正三輪摩托車沒有在后箱板噴刷本車放大號牌的;
(二) 出租汽車懸掛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fā)的標志、未在門上噴刷單位名稱或地址、車頂上未安裝“出租”字樣頂燈的;
(三) 除拖拉機、摩托車以外的機動車輛未帶滅火器材的;
(四) 全掛車輛的牽引車和掛車之間沒有安裝安全防護網的;
(五) 任意在道路上停放機動車輛的。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條例》第八十一條,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 違反燈光使用規(guī)定的;
(二) 機動車號牌、放大號牌被遮蓋或不按規(guī)定放大號牌、字跡不清、不易辨認的。
第五十三條 未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占用道路影響車輛通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條例》第八十四條,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一) 在道路上設置停車場、存車處的;
(二) 在道路上組織文娛、體育活動或其他群眾性活動的;
(三) 在道路上打場曬糧、堆積糞土、輾軋物料和傾倒廢物的;
(四) 在道路上設置廣告牌,遮擋燈光、信號、交通標志的;
(五) 橫跨道路的管線,低于安全高度影響交通的。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區(qū))公安機關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裁決。
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吊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可以由交通警察隊裁決。
罰款全部上繳當地財政。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農用拖拉機和軍用車輛的檢驗、駕駛員考核和核發(fā)牌證等,按《條例》第九十一條和省政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我省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一律執(zhí)行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