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起吊重物件時,應確認所起吊物件的實際重量,如不明確時,應經操作者或技術人員計算確定。
1.2 拴掛吊具時,應按物件的重心,確定拴掛吊具的位置;用兩支點或交叉起吊時,吊鉤處千斤繩、卡環(huán)、起重鋼絲繩等,均應符合起重作業(yè)安全規(guī)定。
1.3 吊具拴掛應牢靠,吊鉤應封鉤,以防在起吊過程中鋼絲繩滑脫;捆扎有棱角或利口的物件時,鋼絲繩與物件的接觸處,應墊以麻袋、橡膠等物;起吊長、大物件時,應拴溜繩。
1.4 起吊細長桿件的吊點位置,應經計算確定,凡沿長度方向重量均等的細長物件吊點拴掛位置可參照以下規(guī)定辦理:
①單支點起吊時,吊點距被吊桿件一端全桿長的0.3倍處。
②雙支點起吊時,吊點距被吊桿件端部的距離為0.21乘桿件全長。
③如選用單、雙支點起吊,超過物件強度和剛度的允許值或不能保證起吊安全時,應由技術人員計算確定其起吊支點數(shù)和吊點位置。
1.5 物件起吊時,先將物件提升離地面10~20cm,經檢查確認無異?,F(xiàn)象時,方可繼續(xù)提升。
1.6 放置物件時,應緩慢下降,確認物件放置平穩(wěn)牢靠,方可松鉤,以免物件傾斜翻倒傷人。
1.7 起吊物件時,作業(yè)人員不得在已受力索具附近停留,特別不能停留在受力索具的內側。
1.8 起重作業(yè)時,應由技術熟練、懂得起重機械性能的人擔任指揮信號,指揮時應站在能夠照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發(fā)信號應實現(xiàn)統(tǒng)一,并做到準確、宏亮和清楚。
1.9 起重作業(yè)時,司機應聽從信號員的指揮,禁止其他人員與司機談話或隨意指揮,如發(fā)現(xiàn)起吊不良時,必須通過信號指揮員處理,有緊急情況除外。
1.10起吊物件時,起重臂回轉所涉及區(qū)域內和重物的下方,嚴禁站人,不準靠近被吊物件和將頭部伸進起吊物下方觀察情況,也禁止站在起吊物件上。
1.11起吊物件時,應保持垂直起吊,嚴禁用吊鉤在傾斜的方向拖拉或斜吊物件,禁止吊撥埋在地下或地面上重量不明的物件。
1.12起吊物件旋轉時,應將工作物提升到距離所能遇到的障礙物0.5m以上為宜。
1.13起吊物件應使用交互捻制交繞的鋼絲繩,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異?,F(xiàn)象,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ōh(huán)應使其長度方向受力,抽銷卡環(huán)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huán)嚴禁使用。
1.14當使用設有大小鉤的起重機時,大小鉤不得同時各自起吊物件。
1.15當用兩臺以上起重機同吊一物件時,事前應制定詳細的技術措施,并交底,必須在施工負責人的統(tǒng)一指揮下進行,起重量分配應明確,不得超過單機允許重量的80%,起重時應密切配合,動作協(xié)調。
1.16起重機在架空高壓線路附近進行作業(yè),其臂桿、鋼絲繩、起吊物等與架空線路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規(guī)定距離,如不能保持這個距離,則必須停電或設置好隔離設施后,方可工作。如在雨天工作時,距離還應當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