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3 月2 日國土資源部第4 號令發(fā)布了《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以下稱“ 辦法”),為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1999 年11月1 日國土資源部第392 號文發(fā)布了《關于實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通知》( 以下稱“ 通知”)及《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以下稱“要求”),為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提供了技術依據(jù)及具體規(guī)定,同時也使該項工作成為工程建設中必須進行的一項前期工作。該項工作與建設工程密切相關,同時有著明確的目的性和獨特的內涵,在電力工程及其他各類工程中陸續(xù)開展也僅3 年。我院為電力勘測單位中較早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并已完成二十余項電力工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工程的實踐證明:不準確理解該項工作的內涵,將難以恰當?shù)刂笇Ш蛯嵤┰摴ぷ鳌,F(xiàn)結合我院開展地質災害評估工作的體會和經驗教訓談幾點認識,與同行探討。
1 評估的目的、作用
“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fā)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內進行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它明確地指出了評估的目的和作用專項服務于申請建設用地,其結果為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的必備條件之一,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用地更加科學化,有效地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2 評估與工程地質勘測或有關的評價工作的關系
“要求”指出評估“不替代建設工程各階段的工程地質勘測或有關的評價工作”,“ 辦法”第十五條還規(guī)定:“評估結果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又從成果的審查認定歸口部門將二者區(qū)別開來,因為后者歸口部門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誠然,評估與建設工程各階段、尤其是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工程地質勘測成果均為工程建設服務,且內容有較大的相關性,但二者角度不同,前者從環(huán)境地質角度出發(fā),研究場地問題與環(huán)境保護內容,后者從工程地質角度出發(fā),研究場地問題與工程地質內容??梢娫撛u估為有著明確的目的性———申請建設用地的非工程地質勘測的環(huán)境地質評估。
從狹義的角度來看,上述二者目的不同,且成果各負其責,但從工程建設廣義的角度來看,上述二者目的又相同。它們同為一個工程建設項目的技術文件的組成部分,前期成果為后期工作的基礎文件,后期工作又對前期成果進行復核,該兩項工作在大的結論方面有著密切關系,應最終達成一致的目標。作為承擔評估工作的單位,應充分了解工程項目的建設特點,使評估結論和建議切合實際;作為承擔項目勘測的單位,則應重視評估報告中的有關意見,避開危險地段或采取相應的工程措施,以達到防災減災的目的。由于所站的角度、工作深度不同,有時會有不同的意見,所以很有溝通、協(xié)調的必要。為保障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有條件時,這兩項工作宜由了解該工程項目特點的承擔該工程地質勘測工作的單位一并完成,一些業(yè)主已開始認識到這一點,如在樂萬變勘測設計招標會上業(yè)主要求中標單位一并完成或負責完成該工程的地質災害評估、壓覆礦產評估等。當然該兩項工作分別由兩個不同的單位進行,只要深刻理解工程項目特點,同時加強溝通也是可行的,對承擔跨行業(yè)工程項目評估工作的單位更應注意這點。
3 評估分級
評估的分級是與評估需投入的工作量密切相關的,也是評估前必需進行的一項工作?!?要求”第3. 4條指出評估分級應根據(jù)地質環(huán)境條件的復雜程度與建設項目重要性來劃分,其表3 - 1 即為分級表;“要求”第7. 1 條指出“地質災害危險性一、二級評估提交危險性評估報告書,三級評估提交危險性評估說明書”。
隨著評估工作的實際展開,在部頒“ 要求”的總體精神指導下,一些地災發(fā)育的省、區(qū)根據(jù)各自不同的情況又下發(fā)了諸如“地災評估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等文件,對部頒“ 要求”的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對評估分級問題也有了新的認識和管理辦法。這些“補充通知”也已實行兩年多了,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并得到了國土資源部的認可。所以在進行評估分級工作時還應重視項目所在省、區(qū)的相應規(guī)定。地質災害無論是原生的還是次生的( 由工程建設誘發(fā)),地質環(huán)境條件是起主導作用的,其次應考慮建設項目重要性,“補充通知”等文件較好地體現(xiàn)了這種觀點。
地質環(huán)境條件主要應根據(jù)地質災害易發(fā)程度進行劃分,湖北省將省內區(qū)域劃分為地質災害極易發(fā)區(qū)、較易發(fā)區(qū)和一般不易發(fā)區(qū)3 大類,其他省、區(qū)劃分情況類似。建設項目重要性劃分對電力工程而言,重要建設項目主要有核電站、單機容量200 MW及以上的火電廠工程、電壓等級330 kV 及以上的輸電線路(含大跨越)和換流站工程;較重要建設項目主要有單機容量200 MW 以下50 MW 及以上的火電廠工程、電壓等級330 kV 以下110 kV 及以上的輸電線路(含大跨越)和電壓等級330 kV 變電所工程;一般建設項目主要有單機容量50 MW 以下的火電廠工程、電壓等級110 kV 以下的輸電線路( 含大跨越)和變電所工程、接地極工程等。根據(jù)上述兩項進行評估分級,完成相應的評估項目(表1)。
我院承擔的重要建設項目500 kV 三萬Ⅰ、Ⅱ回輸電線路、龍荊Ⅰ、Ⅱ、Ⅲ回輸電線路及左龍Ⅰ、Ⅱ、Ⅲ回電源線工程等均位于地質災害極易發(fā)區(qū),其評估均為一級評估,提交評估報告;同為重要建設項目的500 kV 荊州- 潛江輸電線路由于位于地質災害一般不易發(fā)區(qū)( 江漢平原),其評估為三級評估,只提交評估說明書。
4 評估的時期選擇
在全國評估工作剛起步階段,很多已進入實施階段的工程項目補作評估工作,由于種種原因如工作方法、深度、認識觀點等方面的差異,常造成評估結論與已完勘測各階段的結論在大的方面如場地穩(wěn)定性問題等不一致,使工程建設處于被動境地。有的經雙方進一步論證取得可繼續(xù)實施的結論,如500 kV 三萬Ⅰ回輸電線路工程257 號塔基穩(wěn)定性問題的處理;有的經雙方進一步論證不能取得可繼續(xù)實施的結論,已實施的工程項目不得不進行局部甚至于總體方案的調整,造成了不必要的進度、資金損失。究其原因主要為評估應為前期工作,其結論應參與可行性研究,及早發(fā)現(xiàn)問題,及早予以避讓或制訂防治措施,而非后期的復核,后期復核時評估單位由于對工程項目了解有限,從評估的角度出發(fā),容易造成與勘測工作的結論不一致,一旦出現(xiàn)這種情況,或措手不及,或難以處理?!巴ㄖ钡谝粭l規(guī)定:“??在項目選址階段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明確地規(guī)定了該評估的時期選擇為項目選址階段,即可行性研究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