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吊重物,必須使用超過起吊物體重量的起吊設備。
(2)、物體起吊時,物體下方及行進前方不得用人施工或停留。
(3)、操作起重設備員工與信號員應按各種規(guī)定的手勢或信號進行聯(lián)絡。作業(yè)中,操作起重設備員工應與信號員密切配合,服從信號員的指揮。但在起重作業(yè)發(fā)生危險時,無論是誰發(fā)出的緊急停車信號,操作起重設備員工應立即停車。
(4)、起吊時重物應先離地面試吊,當確認重物掛牢、制動性能良好和起重機穩(wěn)定后在繼續(xù)起吊。
(5)、起吊重物時,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禁止吊鉤鋼絲繩在傾斜狀態(tài)下去拖動被吊的重物。在吊鉤已掛上但被吊重物尚未提起時,禁止起重機移動位置或作旋轉運動。禁止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下或重量不明的物品,如果使用圓環(huán)鏈為連接時,連接環(huán)必須用Φ20mm的螺絲上緊。
(6)、重物起吊、旋轉時,速度要均勻平穩(wěn),以免重物在空中擺動發(fā)生危險。在放下重物時,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損壞。吊長、大型重物時應有專人拉溜繩。防止因重物擺動,造成事故。
(7)、起重機吊運重物時,不能從人頭上越過,也不要吊著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在特殊情況下,如需要暫時停留,應發(fā)出信號,通知一切人員不要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通過。
(8)、起重機在工作時,裝吊人員在掛鉤后應及時站到安全地區(qū)。在停工或休息時,嚴禁將重物懸掛在空中。
(9)、當起重機運行時,禁止人員上下,從事檢修工作或用手觸摸鋼絲繩和滑輪等部位。
(10)、起重機在吊裝高處的重物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楊過限將鋼絲繩拉斷或起重臂后翻。在起重臂達到最大仰角和吊鉤在最低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應至少保留3圈以上。
(11)、起重機的工作地點,應有足夠的工作場所和夜間照明設備。起重機與附近的設備、建筑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使其在運行時不會發(fā)生碰撞。
(12)、如果用兩臺起重設備同時起吊一件重物時,必須有專人統(tǒng)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度應適宜,其重物的重量不得超過每機額定起重量。